行政起诉状(退休类)
原告:王建华,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原是上盖乡校人民教师。户籍地址:青田县海口镇老街路54号。现租居在丽水市大转盘蒋家公寓1204室,联系电话15857812838。
被告:青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戴邦和,系县长.住所地:青田县鹤城中路33号。
被告:青田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 夏 雷, 系局长。住所地:鹤城镇龙东路32号。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青田县人民政府(1992)第23号《文件》(关于对原告王建华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
2、 依法判令青田县人民政府恢复原告工作、并给予退休。
3、依法判决青田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1992年2月14日——2015年止)23年遭遇的经济损失约150余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之前曾任过民办教师3年,于1979年12月被正式招录为青田县教育系统的人民教师。工作时达13年之久。
1991年,原告在青田县上盖乡校任教,因为了工作调动一事,曾与青田县教育局(兼管人事)原副局长叶爱珠顶过牛……同年5月的某一天清早,原告在石盖乡校礼堂里吃饭时,突然看到校门口走进来【一男一女】,原告无意中轻声说一句平常话:“今天这么早,一对夫妻来校不知是为了何事?”但没有想到进来的【一男一女】却是原青田县副县长项品荣和原教育局人事副局长叶爱珠(事后才知道)。真所谓: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也不知学校里是哪一位领导【别有用心】借题发挥,向叶爱珠奉承告发,说原告说【叶与项】是姘头,恶意中伤【县、局领导】,由此,项品荣、叶爱珠对原告怀恨在心,为泄私愤,他们两人千方百计,不但对原告工作调动处处【刁难】。且故意挖坑陷害原告。
1991年9月14日,原告在学校上课时收到叶爱珠第一次书面【通知书】时,原告感到十分好笑…..(详见通知书证据一)
1991年10月14日,原告在学校上课时又收到叶爱珠第二次书面【通知书】时,使原告感动奇怪又吃惊?……(详见通知书证据二)
直到1992年2月14,原告收到青田县原副县长项品荣和叶爱珠根据劳人干函(1983)101号复函,合谋制作原县府(1992)第23号非法文件,对原告作出自动离职处理时,原告方觉醒原来叶爱珠的两次书面通知书是对原告有计划。有预谋性的陷害。(详见原县政府第23号文件证据三)。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明确指出“特别是王建华1991年11月25日起至1992年1月19日止,擅离工作岗位,在此期间,县教育局已先后【两次书面通知】其本人,仍未到校上课。”这明显是指鹿为马与事实不符。叶爱珠给原告的【两次书面通知书】分别是在1991年9月14日和1991年10月14日。)详见叶爱珠的亲笔信为证。
针对以上所述,原告以为:
1、劳人干函(1983)101号是劳动人事部干部局给广东省人事局关于干部奖惩请示问题的一个复函,而不是文件。
2、根据我国有关政策和法规整理与分析,该【1983】101号复函精神明确指出是针对国家行政干部奖惩的回复,并非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的回复。
3、原告是人民教师,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非是行政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原告的人事权应属教育局而不是县政府。
综上所述
青田原县府(1992)第23号文件,根据青田县教育局套用劳动人事部干部局给广东省人事局关于对行政干部奖惩问题请示的【复函】作为【文件】的依据来处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显然是张冠李戴,于法无据。青田原县府副县长项品荣权大于法、官僚作风、越级作出公报私仇的非法文件,依法应予无效!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要问责?追责?
平反、昭雪,是青田县人民政府有错必纠应尽的责任,复职、退休,是青田县教育局依法行政应尽的义务。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新的《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之原则,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恳请贵院依法从速立案,并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建华
2015.10.24
本诉状一式3份
正本1份
副本2份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据1、叶爱珠的第一次亲笔书面通知书,来源:青田县教育局。
证据2、叶爱珠的第二次亲笔书面通知书,来源:青田县教育局。
证据3、原县政府(1992)第23号文件文件,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
证据4、原告的身份证332522195311214054,来源:青田公安局。
证据5、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来源:劳动法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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