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行政诉讼上诉状(退休类)
发布时间:2017-05-24

温州行政诉讼上诉状(退休类)

原告:高云,性别:男;年龄;58;身份证号:140203195804013610。同煤集团王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地址:矿区。电话:130926。
被告:温州市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厅,法人代表:张建厅长。
第三人:同煤集团王村煤业公司, 王村街电话0 0100,董事长:李有春。
诉讼请求
1
、 依法撤销《审批决定》清理回原单位;
2
、 依法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3
、 特别请求行政赔偿已免遗漏判决;
4
、 依据被告提供证据目录五的计算方法纠正原告的退休金计算方法先予裁定执行
5
、 请求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6
、 依法确认第三人联合被告2013年12月变更原告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是否合法
7
、 申请合并审理平等主体的相关民事争议。
8
、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事实与理由
一、(2014)并行初字第52号案件,程序违法,2016年2月2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书记员王婷通知原告领取传票,原告拿到传票的同时向分管院长王利生、审判长安源生提出回避合议庭成员,由侯院长指派法官审理本案。原因是原告要求查阅案卷、书面申请调取被告证据,均遭王利生院长、审判长安源生的拒绝,理由是被告开庭时提供证据,实际问题是被告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记载2013年5月10日至15日,单位对高云的退休进行公示,还有需要说明的是,目前高云档案中没有1978年参加工作和1990年受刑事处分的具体文档材料。而行政复议答辩状中是2013年5月15日至25日在单位对高云的退休进行了公示,并且原告高云的档案有大同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法行初字第150号和大同矿务局王村矿于1991年10月1号以王煤办字(1991)第103号给予高云开除处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21号第六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法官采纳被告违反本规定第一项规定的证据,第三人违反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故此审判长不容许原告在开庭前查阅案卷、调取证据是怕原告在开庭质证时揭穿这些问题。
原告拿到传票的第二天即2016年2月26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举报中心、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中心举报投诉(附带复印件),2016年3月17日通过邮政快递给院长侯晓东邮寄信件和案件的全部资料,原告坚决要求回避审判长安源生及其合议庭成员,而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并行初字第52号的审判长还是安源生及原合议庭成员,总之合议庭成员剥夺原告申请回避、申请复议、书面申请调取被告证据、辩论等一切诉讼程序的权利。原告与2014年9月4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李清递交了起诉状和相关起诉材料,2014年11月13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超出立案时效7日的十倍(附带复印件),随后案子压到2016 年2月25日开庭时间2016年3月11日。开庭后第四天3月15日书记员王婷给原告复印了案件的相关材料。
二、原告2016年2月25日提交书面回避申请,没有在三日内依法答复,在违法的情况下开庭,并且剥夺了原告的复议权,开庭时原告多次强烈要求回避,法官在没有书面申请院长批示的情况下,继续违法开庭,审判长安源生威胁原告按原告缺席判决,最终采纳被告全部不合法的证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可谓是枉法裁判、涉嫌包案卖案。例如:被告所依据的证据目录三:大同矿务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台账复印件没加盖单位大同矿务局社保处公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而原告提供山西省社保局个人账户对账单是单位第三人每年发给每人一份,并且加盖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公章(原告证据2),法官对原告合法的证据不采纳。例如被告证据目录二: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通知书,原告在2014年4月份去第三人社保科拿退休金计算表时原告的个人档案还放在第三人社保科,众目睽睽之下、档案里根本没有个人申请,大同市劳动局的三联招工通知书。其后第三人党委书记焦义指派第三人纪委书记王宏怀、社保科长唐万有、劳资科两名副科长、乔村派出所所长张立堂五人和原告一起找同煤集团劳资处承办科长马建忠时原告问:马建忠科长我个人档案里怎么没有大同市劳动局的三联招工通知书,马建忠科长也说你的档案里就是没有大同市劳动局的三联招工通知书。并且原告偷录了马科长的说话。只是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若干规定》第五十七、八条原告不知这份录音有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没有提供。被告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供大同市劳动局的三联招工通知书是伪造的。原告要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追究第三人与被告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提供五项证据中证据目录一、职工退休(职)审批(核)表:个人签字处空白、主管部门意见栏空白,第三人承办人吴利清超越职权,填写审批表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其审批程序违法。证据目录二从属伪造、证据目录三大同市矿务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台账复印件没加盖单位公章是无效证据、证据目录四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不计算工龄。而原告从1994年10月到1996年10月是在第三人机掘一队井下上班,有第三人档案科工资档案可查。并且第三人收取了原告补交1995年养老保险金贰佰壹拾元。还有从第三人单位调到燕子山矿的职工赵利兵2014年4月从第三人社保科开1995年上班及工资的证明补交1995年养老保险金,第三人报被告审批、对原告按1996年10月参加工作是报复陷害。证据目录五《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六十,原告实际算法不足本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一,原告向合议庭递交了按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先于执行的申请,而判决书中对此事一字没提。
四、合议庭未采信原告证据目录(1),即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职工退休(职)审批表是本案的焦点,是第三人党委书记指派第三人社保科于2014年6月9日给原告复印,是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必要依据,在复议过程中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也给原告复印了一份被告的证据目录,其中被告证据目录一就是职工退休(职)审批表,即被告行政行为,在(2014)并行第52号判决书中合议庭综合分析,原告证据目录(1 )职工退休(职)审批表即被诉行政行为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这说明判决背离主体。2014年4月24号原告从第三人社保科拿到山西省企业职工退休计算表,原告得知2013年6月第三人不经本人同意提前审报退休手续,退休表工种填写为运输区、皮带队井下辅助单位,而原告是在第三人王村煤业公司掘进区机掘队工作了30多年,从未在井下辅助单位工作过,其主要目的是第三人怕原告达到主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多算养老金。
五、原告从国家档案局调取《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各单位申报提前退休前在本单位将申请提前退休人员的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累计特殊工种年限以及病情、病种等情况张榜公示5天以上,并将公示缩样,公示结果和申请报告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示结果应有企业劳动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联合出具的公示证明和企业领导人签字,各单位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前退休审批结果后应当再次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劳动保障部门,各方面无异议后方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公示缩样、企业各部门联合出具的证明和企业领导签字,其实用人单位给工人办退休根本不存在个人写申请和公示之类的事情,此事众所周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明显不当,明显不合理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依法确认第三人联合被告2013年12月变更原告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是否合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职)暂行办法《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凡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申报审批,待档案回复原貌后再申报审批。对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用人单位或者档案保管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退一步说按更改后原告的退休申报审批时间只能从2014年6月底报,第三人应该赔偿给原告因提前申报审批造成2013年6月14日至2014年6月底工作工资与退休金之间的差额
七、依据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将原告的参加工作时间纠正为1978年11月,判决书中称原告主张其1978年参加工作缺乏法律依据,被告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原告的档案里没有1978年参加工作和刑事处分的具体文档资料,原告提供的证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职)的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对与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第三项曾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高限掌握。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从2007年至2011年参加工作时间均为1978年11月,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1995年1月所依据的档案文书请被告作出解释,故审批程序认定事实不清。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二项,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第六十一条: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第三人王村煤业公司退休工人郭振江1985年劳教四年,1990年被判刑7年,办理退休时按1977年参加工作,工龄能连续,而原告就不能按1978年参加工作办理退休手续,现在王村煤业公司就有十几人刑满后,坐在家中每月王村煤业公司一分不少给工资。
九、与原告同批退休的王村煤业工人罗慧、张普林,1993年底转正的轮换工,2012年达到退休年龄停工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算下的待遇不理想,又继续上了一年班,2013年6月山西省社保局按31年工龄给其两人计算养老金,每人每月3000多元(祥见复印件),另外同煤集团从1982年到1993年底每人每月补发工资差额2150元,现在每人每月的退休金将近6000元,原告的退休金按16年工龄每月1400元。原告在第三人王村煤业公司连续十几年获劳动模范,有五种以上工作证件:班组长证、综掘机司机证、打眼工证、支护工证等,从2010年体检均为两肺边缘不清、密度阴影增高、纹理增多、肺结核、两肺陈旧性病变,第三人从未通知原告复查身体,原告在第三人王村煤业的控制下,不但享受不到工残待遇,就退休问题第三人王村煤业公司大做文章,毁灭真档案,制造假档案,人事档案中招工通知书系伪造,迫不及待置原告于死地。因原告两肺陈旧性病变,稍不谨慎缺叶酸导致肺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原告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十、要求按实施办法纠正原告退休金计算方式,按新的数额法发放退休金。被告证据目录五《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
十五年的每月发给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六十。原告退休金按百分之十六计
算不足规定三分之一,给原告家庭生活造成困境和损害,原告申请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山西省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等案件,可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原告予行政赔偿,原告家庭每月只有1400元的退休金,有上学的孩子患病的妻子,原告受到严重的身体上的痛苦以及心理上的愤恨与焦虑和长期缺营养,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5月23日住同煤一医院血液科治疗,诊断为:巨幼红细胞性贫血、低钾血症、低钙血症、低氯血症、低蛋白血症、维生素D缺乏,多发性神经病、两肺陈旧性病变、钾(k)极危值低值、红细胞极危值低值、白细胞极危值低值、血红蛋白极危值低值、红细胞压积极危值低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原告予经济赔偿,(2014)并行初字第52号判决书中要求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合议庭对赔偿问题要求原告应当另行起诉是否合法原告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确认。
十二、(2014)并行初字第52号判决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而判决书中被告对原告的证据2、3、4、5、6、11、12真实性予以认可,合议庭对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原告提交的证据2、3、4、5、6、11、12,来源和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其余证据与本案无关。但是判决对原告的证据一个都没采纳,并且没有说明理由。
十三、被告与第三人在办理职工退休(职)程序中存在重大问题,比如拿罗慧、张普林来说三十一年多工龄来源不明,1993年12月转的轮换工到2013年6月19年半工龄加上1976年3月到1981年1月不到24年半工龄,其中7年多工龄来源不明,第三人退休职工石玉祥1981年11月参加工作,在计算退休金时基础养老金按32.6666总工龄计算,而别人的基础养老金是从1995年至退休年月即缴费工龄,其中大部分人基础养老金按总工龄计算,少部分人基础养老金按缴费工龄计算。
综上所述:被告与第三人明知特殊工种(55至60岁)有自主选择退休的权利,却强行侵害原告合法权力,故意造成一个井下一线工作三十年,月平均指数化工资8630元,指数2.3个人养老账户70000元,月退休金只有1400元和居民社保一样,这是不客观、不公正且违法的行政判决。基于此,原告强烈要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撤销2014并行第(52)号违法行政判决和行政行为。严惩地方保护主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敬 此

人民法院行政庭
 
附:1、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诉讼书副本-----------份。
     2
、其他相关材料---------份。

                                       
上诉人:高云
                                                 201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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