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四刑警故意伤害案宣判 四被告当庭表示上诉
发布时间:2009-02-11

2008年11月24日,庆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四刑警故意伤害一案。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人民警察的四名被告人朱松岩、朱春东、崔海龙、范志国,在2000年5月侦办一起刑事案件中,在对被害人李福祥审讯时,为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对李福祥违法使用戒具,使其长时间限制体位站立继续体罚。由于四被告人对李福祥长时间体罚,诱发李福祥心肌炎发作,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应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本案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只是为破案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有刑讯逼供的主观故意,无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对被告人应以故意伤害定罪量刑。案发后,四被告人为逃避法律惩处,曾先后三次订立攻守同盟,且四被告人均参与了全部犯罪过程,应认定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认定朱松岩、朱春东为主犯,崔海龙、范志国为从犯。


  据介绍,对此案的定罪量刑,法院还请了国内知名的刑法专家进行讨论指导。


  庆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松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朱春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崔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范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四名被告人在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后,均当庭表示上诉。


  四名被告人的身份如下:朱松岩,1966年生人,中共党员,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朱春东,1967年生人,中共党员,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教导员;崔海龙,1975年生人,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范志国,1978年生人,中共党员,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


                                            编辑:闫娜| 中国法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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