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一案中被告人钟某取保候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7-05-10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一案中被告人钟某取保候审申请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95条、96条分别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以对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申请,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据此规定,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有效、巧妙的应用这些条款,可以起到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醒办案人员注意某些点的双重作用。在不同阶段申请,会起到不同的效果,特别对于无罪辩护案件,值得关注。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人依法提出一份恰到好处、理据十足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能让人民法院法官:一来亲眼目睹看过我们的申请事由和意见;二来,可以让法官先入为主认可我们的部分观点,即便他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也因知悉了我们的辩护观点可能形成先入为主,对我们辩护工作有利。


 

对被告人钟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书

——母子相依为命二十载,退休经营副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被羁押9月有余,请求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人:张元龙,男,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钟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辩护人

申请事项:

对钟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请求能给予其变更强制措施至取保候审措施之决定。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钟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根据其家属的授权委托及其本人确认,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本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之辩护人。在此之前,本辩护人也参与了本案钟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之辩护工作。

钟某,贵州省某某市人,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巷8号,中专文化学历。中专毕业后被分配在某某市某某提花厂(系某某市属国有企业,主生产布批、毛巾等毛纺产品)上班,1996年因企业不景气,转岗位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从事业务与后勤保障等工作,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此后一直工作了19年。2015年始,处于半退休状态。钟某有一个儿子,姓名钟某某(26岁,2015年大学毕业后在某某市政府下属某某事业单位上班)。在儿子六岁时,钟某的丈夫,因发生车祸离世,之后由钟某一人一手将儿子钟某某带大。钟某途中曾有过二年之短暂婚姻后,一直单身,最终将儿子抚养成人。可以说钟某,是个很负责任、很坚强、很有责任心的女人,也是个诚实、善良和遵纪守法,有自己工作单位和稳定收入的合法公民。

今年5月6日,钟某被某某县公安局列入网上追逃人员,并被采取强制措施与羁押,直至今天,已9个月有余时间。我们申请贵院对其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请求能给予其取保候审之机会。

理由如下:

第一、钟某系单亲家庭。
   钟某在儿子钟某某6岁时,丈夫遇车祸身亡,之后一直单亲(途中有过两年短暂婚姻),一人将儿子扶养成人,并上了大学,与儿子相依为命。此次,钟某被羁押,其儿子钟某某失去了身边唯一最亲的亲人,母亲的积极工作与勤奋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羁押近9月之长,这对一直以来由母亲抚养成人的儿子是无比悲痛和沉重的打击。同时,其儿子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两年,尚未成家,唯一身边亲人被羁押,对其将来找对象,均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第二、从庭审来看,钟某下线付某某并非由其亲自发展。
   经过四天的开庭审理,案件已经非常明朗,到江西某某市进行案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付某某,并非由钟某亲自发展,而是由上级蒋某,将付某某安排和挂到钟某名下。这安排挂到其名下的下线与其亲自发展的下线,完全是两回事的。而且,在挂在钟某名下后,付的行为与钟某没有任何的联系、沟通和交流以及交往,即便是这次到案涉地涉嫌传销的行为,也是钟某完全不知晓的,没有任何的沟通、交流。另外,付某某向上级付转帐购买电子币的行为,也不通过钟某之手,而是绕开钟某,直接与上级取得联系的。

第三、钟某发展的下线人员,侦查部门并无一一对应取证核实。
   钟某发展下线人员,存在虚报、假报,做大数据情况,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展那么多人员。钟某在法庭上陈述,其的下线很多是自己掏钱为了做大数据,将自己亲戚挂在其名下的,这些亲戚都不知情。而这些,侦查部门并没有一对一对应的予以核实,取得证据。虽然,侦查部门而找了其中之五位被发展对象人员做了简短笔录。但相对于起诉书认为钟某发展了一百多人下线,这取证工作显然是完全不够的。这可以充分说明,要么是钟某没有发展如起诉书所述那么多下线人员,要么是侦查部门找下线人员核实,别人均否定有此事。

第四、案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经济型犯罪案件,不是暴力型犯罪案件,罪刑不会极其严重,将其取保候审不致于产生社会危险性。
    经济型犯罪案件,一旦切断其组织、公司查封和帐号冻结,组织、领导行为很难再继续发展下去,况且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网络营销和帐号已经被冻结。案件经媒体广泛宣传和报导后,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钟某等人即便取保候审,已经无力再发展下线人员。而从社会危险性来看,钟某是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自己的稳定收入和已大学毕业走向工作岗位的儿子,相对幸福家族,一名女性,一名党和政府培养过来的退休职工,更不会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产生社会危险性。

钟某在法庭最后陈述时,她也陈述到了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懂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行为,一心只觉得是为了国家、为政府、为社会和为民族做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正确美好事业,就想做点事。现案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但为了家庭、为了不对孩子造成太大影响。从人道主义出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之规定,本辩护人特申请贵院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给予其取保候审之决定。钟某可以提供由其儿子或者保证金作为担保。保证本案在继续审理中,完全配合司法机会的调查和审判活动,保证随传随到。

特此申请。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

                        张元龙   律师

                         2017年元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