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元腊肉盗窃案 何以至于判半年,多乎哉?不多矣?
发布时间:2017-04-19

29元腊肉盗窃案 何以至于判半年,多乎哉?不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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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仲若辛

转自| 刑辩若辛

 

2017年4月17日,成都市检察院通报一起盗窃案。通报称,杨某因偷走一块价值29元的腊肉,构成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半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通报称,杨某本打算到案发的居民楼找朋友借钱,没想到,朋友已经搬走。当他路过居民楼二楼时,想看有无东西可以顺手带走。随后,他发现一户人家门没锁严,推门进去后,在客房卧室里拿走一块腊肉,重一斤多。正当他准备离开的时候,屋主拦住了他。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涉案的腊肉仅值人民币29元。

 

 

一起普通的盗窃案,却脱颖而出成了新闻,这新闻的看点,无外乎定罪和量刑。

 

29元,也能入罪吗?从法律上说,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对于入户盗窃,《刑法》没有像一般盗窃罪一样设置一个“数额较大”的入罪门槛儿。《刑法》第264条规定,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本案的定罪似乎应该无可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最近在山东调研时强调,要借助重大、热点案件宣传法治观念,普及法律知识,上好法治公开课。

 

什么叫公开课?这个判例纠正了公众的一个错误认识,这就是很好的法治公开课。

 

那么本案的量刑是否适当呢?来看法条。

 

最高法院2017年3月9日发布,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量刑指导原则,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本案中,从通报内容看不出杨某是否属于累犯、惯犯、具有前科等方面的信息,我们看到的信息是,杨某找朋友未果,临时起意,顺手牵肉,所以初犯的可能性较大。

 

鉴于检察院网红醋检前一段时间放言,没看过卷宗材料讨论案件的,都是耍流氓,所以我关于初犯的猜测,也仅是个猜测,就当没说。

 

那么通过通报公布的其他的可见情节,我来说一说应该不算是耍流氓的。因为沈德咏副院长也说了,长期以来,在公共案件中,总有一种声音指责所谓“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傲娇满满地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这已经不是要强调审判独立了,而是不想让公众说话,找出“专业的借口”堵上天下悠悠众口。

 

通报说,杨某想看有无东西可以顺手带走,他发现一户人家门没锁严,推门进去。门没锁严,推门进去,显然和携带作案工具,撬门翻窗是有区别的。另外,杨某被发现后,也没有为了逃脱而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反抗。(法院定盗窃而非抢劫,就足以说明这一点。)所以说,杨某的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低。

 

通报说,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罪行,这在法律上叫坦白。根据高法《量刑指导意见》,坦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通报说,正当杨某准备离开的时候,主人拦住了他。拦住了,肉没被拿走,这在法律上叫未遂,腊肉没脱离主人控制,犯罪后果没有实际发生。根据高法《量刑指导意见》,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以上说到“基准刑”,那么本案的基准刑如何确定?

 

高法《量刑指导意见》是明确的: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照这几种情形,再看看本案事实,基准刑定在拘役,应该是没有问题吧?

 

那么“拘役”的期限是多久?

 

《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再对照以上的各种法定应该的减轻,杨某应该判多少?

 

实际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多乎哉?不多矣?

 

不仅如此,高法《量刑指导意见》还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腊肉尚未脱离主人控制,是否需要赔偿,不言自明。本案中是否可以有和解,是否有那么一个人,在杨某与失主之间搭建一个沟通的桥梁,在没有律师介入的情况下,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自觉。

 

面对一块腊肉,面对一块价值29元的腊肉,面对一块洗洗仍可上锅的腊肉,主人会坚决要求从重判处,绝不谅解吗?

 

也许,一切皆有可能吧。对于这一点,我就不耍流氓了。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虽然,这条规定是针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形,而非针对入室盗窃。但认定入室盗窃犯罪,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否则拿群众一针一线,拿个铅笔橡皮也都成了犯罪了。

 

《刑法》不是也说了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通报说,办案单位把腊肉拿到了成都市郫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经鉴定,腊肉价值29元。通报没说的是,这鉴定费是多少钱?前段时间,王万琼律师爆料的“天价鉴定费”事情,好像就是发生在成都吧?鉴定一个指纹、两枚印章、一个签名,鉴定费17万元,那么这块29元的腊肉,鉴定费也不便宜吧?哦,免费的。那也要考虑成本吧?

 

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说,即便杨某盗窃仅仅是价值29元的腊肉,只要是符合入室盗窃的规定,他也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

 

我同意杨某应当接受法律制裁的观点。其实制裁还有多种方式。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看给杨某用上这条就挺好。这也是贯彻刑事司法的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如果杨某以后需要找对象,或者需要找工作,也不至于以带着一份犯罪记录了。

 

至于改造的效果,一定也不会差。至少杨某以后每次看到腊肉,吃之前都会多一些思考。他应该具备这个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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