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欠下债务 法院判决由妻偿还
发布时间:2009-02-10

丈夫生前经营饭店欠了债,现在债主要求其妻偿还,他们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日前,宜兴法院作出了判决,依法判决妻子狄某支付丈夫生前欠款共计14万余元。

  2002年6月25日,狄某与丈夫崔某登记结婚。2006年3月28日崔某接手经营宜城街道一饭店。2007年3月21日,崔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崔某在经营饭店期间,分别欠下了三个债主餐具款16000元、鸡类食品货款25000元、饭店集资金100000,共计141000元。三个债主见崔某死后饭店终止营业,无法收回款项,便分别将崔某妻子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狄某支付上述款项。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个原告与崔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崔某在与被告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了上述三债主债务,现三个债主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崔某与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崔某死亡后,作为妻子的狄某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崔某在经营期间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崔某已经死亡,故应由其妻子狄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供稿


                                            编辑:黄雷| 中国法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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