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诉讼问答题40问
发布时间:2017-02-20

公安行政诉讼问答题40问

1、 简述公安行政诉讼的概念以及特征?

答:公安行政诉讼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公安行政诉讼具有行政诉讼的全部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特定的,不能互换且具有恒定性;3、行政诉讼的结果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评价,从而作出相应的判决;4、行政诉讼具有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功能和作用;5、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公安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以行政诉讼法为基本法律依据,但本身又具有特殊性:一、公安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公安机关,不是以公安机关为被告的诉讼,就不是公安行政诉讼。二、公安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具体公安行政行为,而非其他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三、公安行政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和诉讼程序具有特殊性。

2、 简述研究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答:一、研究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有助于系统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公安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二、研究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有助于人民法院信法办案,正确使用审判权。三、研究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有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与承担诉讼义务。

3、 公安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由那些?

答:1、公定力;是指公安行政一经成立,无论是否合法,即具有推定为合法而有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2、确定力;是指公安行行政 行为一经依法成立和生效后,非依法定原因或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3、拘束力;是指公安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公安机关和公安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和限制。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使其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4、 公安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由那些?

答:1、公安行政权的存在;2、公安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3、表示行为的存在。

5、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由那些?

答:一、公安机关所为的国家行为;二、公安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三、安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四、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最终裁决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七、公安机关所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公安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公安行政行。 6、 公安行政诉讼管辖的意义有那些?

答:一、对人民法院而言,它确定了不同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和审理范围,为人民法院审理公安行政案件提供了权力依据,规范了司法行为,提高了司法效率,明确了司法责任,对于及时处理公安行政纠纷,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 侵害,具有直接意义。二、对于当事人而言,为他们在公安行政争议发生后具体到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充分行使自已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避免了投诉无门现象的发生和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三、便于有关机关及全体社会成员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7、 确定公安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有那些?

答:一、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二、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三、人民法院负担适当的原则;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8、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主要有哪些?

答:1、对公安部及省、自治区公安厅和直辖市公安局所作有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2、本辖区的重大、复杂的公安行政案件

9、 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复议机关改变原公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二、是复议机关改变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三、是复议机关改变原公安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10、 公安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答:1、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2、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11、 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由那些特征?

答:1、因公安行政行为发生争议;2、以自已名义进行诉讼;3、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12、 请列出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诉讼程序中的不同称谓。

答:1、在第一审程序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个人或者组织)称为原告,应诉的公安机关称为被告,此外,还要能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2、第二审程序中,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称为被上诉人;3、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时,仍分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4、在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称这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申请执行人。 13、 在公安行政诉讼实践中,通常存在的第三人的情况有那些?

答:1、公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公安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二个以上共同违法者,其中有的起诉,有的未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要以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与公安机关共同暑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4、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的范围主要有那些?

答: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提起诉讼的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15、 作为公安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必须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答:一、熟悉公安业务;二、知晓相关法律;三、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方面条件,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安机关诉讼代理人。 16、 在公安行政诉讼中,为什么被告公安机关负举证责任? 答:1、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公安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作出后被诉至人民法院时,应当能够有充分的事实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被告公安机关承担取证责任的基础。2、在公安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安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行为时无须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行政相对人则处于被动地位。因而为了体现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就应当要求被告公安机关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不能要求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对原告不利。3、公安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要强,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原告几乎没有举证能力,有的案件的证据需要一定的知识、技术手段、资料用设备才能取得,而这些条件往往是原告所不具备的。原告难以收集、保全的,因而要求原告举证是超出其承受能力的。

17、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那些条件?

答: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8、 在公安行政诉讼中,质证的范围主要包括那些?

答:1、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被告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是根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全部证据。3、在举证时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提供的新的证据。 19、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司法认知和推定的规则的具体规定,在公安行政诉讼中,那些下列事实在法院中可以直接认为?

答: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6、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安机关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7、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20、 在公安行政诉讼中,提供书证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公安机关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1、 公安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请求的适用条件主要有哪些?

答:1、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由于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4、其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

22、 简述公安行政诉讼裁定的含义以及特征。

答: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安行政案件过程中,对程序问题的作出的决定。特点:1、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2、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3、作出裁定的形式比较灵活,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23、 公安行政诉讼中,裁定与判决相比较,其效力有哪些特点?

答:1、一般来说,裁定只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对社会不会发生拘束力;2、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宣告或送达的裁定,通常不能随意变更。对于不允许上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可以自行撤销或变更。3、裁定一般在诉讼期间有效。

24、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上诉的条件有哪些?

答:1、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5、 在公安行政诉讼中,审理涉外公安行政案件的一般原则有那些?

答:一、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原则;二、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三、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四、同等原则;五、对等原则。

2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安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发生那些法律后果?

答:1、受理意味着公安行政诉讼法程序开始,人民法院享有对该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并负有依法定程序按法定期限审结该案的义务。2、受理行为使行政争议系属于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取得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各自享有法律赋于的诉讼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3、禁止原告重复诉讼,同时也排斥了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其他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即使以后发生原告隹址变更、被告行政机关撤销、合并等情况,该案管辖权不变。4、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的期间重新开始计算。5、被诉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处于待定状态;6、人民法院受理并不当然产生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效果,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人民法院有权依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公安机关自已也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27、 简述公安行政诉讼审理程序的特有原则。

答:1、对行政行为进行全法性审查的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3、不适用调解和反诉的原则;不加重处罚原则。 28、 在公安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的公安行政案件决定合并审理的情形有那些?

答:1、两个以上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2、公安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29、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中止诉讼的情形有那些?

答: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为不要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公安行政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应当中止诉讼,等待解释或确认后再继续审理。6、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安行政案件中发现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这些案件仍在审理中。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0、 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诉讼终结的情形有那些?

答: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放弃诉讼或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诉讼中止满92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 31、 公安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那些? 答: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二、相对人的损害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行政职权造成的;三、损害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的。

32、 公安行政赔偿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那些? 答: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公安行政赔偿中,行使追偿的条件有那些?

答: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执行职务造成的。2、该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执行职务时有伤害故意或重大失。3、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机关)已经向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了赔偿。

34、 提起公安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有那些?

答:1、当事人必须合格;2、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3、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必须高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6单独提起公安行政赔偿诉讼的,除须符合上述五个条件外,还应符合“致害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行为,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条件。

35、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受害人那些人身权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答: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是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人身权遭受损害的。

36、 抽象公安行政行为和具体公安行政行为有那些区别? 答:所谓抽象公安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公安管理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所谓具体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直接影响特定个人或组织权益。

主要区别:一、抽象公安行政行为多为高层次的行政主体,而具体公安行政行为的主体多为低层次的行政主体。二、抽象公安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具体公安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人。三、抽象公安行政行为针对的是将来要发生的事项,而具体公安行政 行为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事项。四、抽象公安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而具体公安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五、抽象公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直接执行根据,必须有一个具体公安行政行为作为中介,才能进入执行过程;而具体公安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执行力。 37、 《行政诉讼法》虽没有规定开庭审理的程序,但实践中开庭应当按照那些程序进行?

答: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38、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主要区别有那些?

答: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2、适用程序的审判机关不同。3审理对象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

39、 妨害公安行政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有那些? 答:构成妨害公安行政诉讼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妨害诉讼行为;二、必须是已实际实施的对公安行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有妨害的行为。三、必须是在公安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四、必须是行政诉讼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40、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妨害公安行政诉讼的行为主要包括那些?

答: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3、指使、贿买、肋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