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犯罪常见罪名和五大风险点@温州崔律师
一、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
1.贿赂犯罪143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29%。其中受贿犯罪125例,行贿犯罪18例,成为2014年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受贿类犯罪是本年度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也是国企企业家犯罪最常见的罪名。十八大以来国家坚持“零容忍”严惩腐败犯罪,国企特别是央企成为“主战场”,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涉嫌受贿犯罪的国企高管们不断被调查,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不仅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高管的级别之高也是近几年之最。
2.侵吞资产类犯罪80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19%。其中(国企)贪污罪51例、(民企)职务侵占罪26例、(国企)私分国有资产罪3例。侵占资产类犯罪相较2013年度呈明显上升趋势,在国企企业家犯罪中亦有明显表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严密、完善的财经制度缺位,为企业家侵吞窃取资产提供了客观可能。另一方面,企业家们的“职务行为”缺少必要的监督,是造成企业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3.挪用类犯罪44例。其中(国企)挪用公款罪30例,(民企)挪用资金罪14例。挪用类犯罪占比较2013年度有所增长。无论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企业家都是利用其职务行为实施的,侵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的行为。不仅扰乱单位对资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使企业面临资金使用上的风险或实际损失。
4.欺诈类犯罪40例(不含集资诈骗罪)。其中,诈骗罪18例,合同诈骗罪26例、骗取贷款罪2例、贷款诈骗罪1例、票据诈骗罪1例、信用卡诈骗罪1例。再加上16例集资诈骗犯罪,共同构成了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类型。欺诈类犯罪是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发案率最高的经济犯罪类型。
5.融资类犯罪37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9%。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1例、集资诈骗罪16例。非法集资类犯罪同样是本年度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随着能源、房地产等企业逐步告别暴利时代,大幅度、盲目扩张的后遗症也随之而来。银行抽离贷款,融资渠道不畅,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严峻形势,大范围的企业持续性增长乏力,将融资的渠道转向民间。然而,资金链一旦断裂,企业家将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惩罚,一些企业家不堪重压,选择“跑路”来逃避责任。
6.渎职类犯罪14例。其中滥用职权罪12例,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例。2013年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在当下中国的国企耦合了计划经济、资源掌控、行政垄断以及意识形态等多重元素。国企能够在权力与市场之间自由穿梭,为国企高管腐败渎职埋下祸根。
7.不正当交易犯罪11例。其中敲诈勒索罪6例、强迫交易罪3例、内幕交易罪4例。公平交易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最基本表现形式,也是国家规制竞争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不成熟不仅催生公权力的腐败,同时也造成了一些市场主体依托其排他性优势地位扰乱市场秩序,其中就包括一些涉黑经济体、传媒经济体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正当交易等犯罪。这些披着合法外衣的不正当交易“潜规则”,实则是市场体制的毒瘤,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潜在威胁不亚于腐败犯罪。
8.制假售假类犯罪7例。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例,生产销售假药罪1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3例,假冒注册商标罪2例。媒体对本年度的制假售假类犯罪关注度较去年有所下降,倾向于关注重特大案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海福喜集团食品安全事件则进一步说明了政府管控食品安全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疏漏。另外,对制假售假类犯罪惩罚力度小,这些制假售假者在高回报率的利益驱动下,倾向于选择犯罪以获取高额利润。
9.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7例。其中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3例,伪造公司印章 2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各1例。近年来,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逐年上升。在利益的驱使下,行为人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通常是为了实施其他经济犯罪,以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因此,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并严重危害经济秩序,这也是诈骗类犯罪高发的同时,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案发量也会随之上升的原因。
10.事故类犯罪4例。其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例,重大责任事故罪2例。在企业家犯罪中,事故类犯罪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凸显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2013年最高检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通知》,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然而,在实践中,仍然有些企业非法、违法生产,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不排除,而是让工作人员在无基本劳动安全保障下工作,从而酿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企业家犯罪五大风险点
1.企业融资
企业融资是企业家犯罪的一大风险环节。民营企业存在较大的融资困难,统计数据显示,围绕该环节产生的犯罪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以及骗取贷款犯罪等罪名以及民营企业家为获取贷款等资金支持、扩宽融资渠道而对银行管理者、资本控制者进行的行贿罪、受贿罪等“寻租”类犯罪行为。作为企业家犯罪的一大风险点,企业融资问题同时折射出两个隐患因素:第一,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并普遍存在融资困难。另一点,目前我国经济领域,股市长期持续低迷、房地产市场受到国家调控制约,而银行存款负利率以及隐性的通货膨胀因素等的存在,导致社会闲散资本缺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大量的闲置资本的升值需求与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相互吸引、相互共生,企业融资行为在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下是产生犯罪的重大隐患。
2.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较多发生。该环节的犯罪活动因涉及主体的不同表现为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等,此外还有关涉企业财务管理凭据的各类票据相关犯罪。财务管理环节作为企业家犯罪的主要风险点,表现出问题在于:第一,民营企业等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内部财务关系混乱,作为财务管理中的重要防范环节的会计制度缺失或者工作薄弱,日常财务管理中以白条抵现金、提前确认企业收入、粉饰报表等现象较多存在,出现虚列成本,扩大费用开支,出现“账外账”;固定资产出售、清理收入以及租赁收入没有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形成“小金库”引发贪污犯罪以及未按规定比例进行分红或擅自提高职工股金分红比例等犯罪隐患的存在。第二,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与企业决策领导层缺少有效沟通,财务管理制度作为对财务监督的机制作用无法体现。企业中由于财务管理人员作为受决策层管理的员工,在缺少民主沟通机制的前提下,财务环节实际意义的“管理”是不存在的,企业领导人员一人独断的局面是犯罪发生的重大隐患。此外,各类票据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与凭证,能够反映企业财务收支情况,是会计核算、审计检查等原始依据,影响企业财务管理有效开展。统计显示,假票据或者票据管理的混乱加剧了贪污侵占等犯罪的风险。
3.安全生产
统计显示,安全生产领域的企业家犯罪所占绝对数目并不大,但是由于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危害,因此该领域的企业家犯罪风险也不容忽视。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企业的监督查处力度,要严格执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检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将各个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纳入反腐败工作范围。由于自身经营实力的因素,安全生产肇事企业多为民营企业,而任何不具备安全生产的肇事企业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定额生产与暗藏在企业背后的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犯罪密不可分。另外,为维护其违法经营局面,肇事企业的背后也往往伴生有黑社会犯罪隐患的存在。
4.工程发包承揽
工程发包承揽环节的犯罪中“寻租、出租”型犯罪占据多数。统计发现,该环节中民营企业多为发包方,由于市场经济力较弱,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地位、获取经营机会,无序竞争,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包方行贿犯罪。该环节中常见的违法犯罪形式表现为明显的行贿受贿的对合犯罪:发包单位利用项目发包的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意欲承包的施工单位给予的回扣、贿赂;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人员为承揽工程项目,获取自身利益,以各种名义向发包单位管理人员提供回扣,贿赂及其他各种好处。此外,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再次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分包若干个“关系”单位,从中收受次级贿赂;发包方指定施工单位,令承包方将工程再次转包给被指定方,从而收受被指定方的贿赂;负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故意提高工程项目造价发包分包,然后从承包方套取提价部分的差额,进行贪污;承包方经为负责发包人员提供免费装潢住宅、入股分红等其他形式的贿赂;等等。而由于行贿、受贿因素的存在,工程发包环节也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环节埋下危害风险。
5.产品质量
涉及产品质量领域的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上。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统计显示,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不仅案发率高,社会影响面也越来越广,甚至一些跨国企业也参与其中。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多发固然与近年来国家加大对该领域打击力度有关,但该领域企业家犯罪的内在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企业一味追逐企业利润,无视行业规定、法律规范,无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丧失企业伦理;另一方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企业犯罪的背后往往伴随着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存在或者相关管理人员的“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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