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融资环节罪名@温州胜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8

企业家融资环节罪名@温州胜诉律师
  融资即企业或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与过程。简单地说就是根据自身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投资者和债权人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理财行为。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离不开证券发行、交易机构、银行系统的支持。企业在与他们打交道的过程中,无论是证券融资,还是银行贷款,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证券、金融法规履行相关的手续。如果企业对相关的金融法规以及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某些规范操作程序不熟悉,或者故意违反这些规定去操作,就很可能陷入某些犯罪分子的圈套,或者本身直接触犯刑法引起刑事法律后果。
  (一)违反证券融资的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能涉嫌以下几种犯罪: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2.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3.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4.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
  5.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
  6.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
  7.行为人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连续买卖,或者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又或者进行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等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可能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刑法》第182条)。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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