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定义及 证据规格@温州酒驾
发布时间:2017-02-16

危险驾驶罪定义及 证据规格@温州酒驾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醉酒驾车,恶意驾车撞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明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等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有无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陈述及辩解;

2、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展开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讯问中要就投案情况着重提问并详细记录。自首人也可自行书写投案自首材料。

(二)物证、书证

1、物证。①公安机关对需扣押的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对涉案车辆要依法扣押并照相固定证据,查明所驾驶的车辆是否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范畴,对能证明是机动车的行车证、合格证等物证要及时收集;对无牌无证等电动车、助力车要出具机动车检测报告。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2、书证。①报警记录。对群众来人来电来信报警,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接受民警应在材料上注明收件人及收件时间。②接处警记录。接报警后或指令处警的,要及时处理并填写接处警电子记录,写明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下载电子报警记录并注明来源,作为证据附卷。③查获经过。交警现场查获涉嫌醉酒驾驶或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应当制作《查获经过》。《查获经过》应当载明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及查获过程,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机动车的车型、号牌、颜色等基本特征,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抽血、传唤、固定证据等处置情况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查获经过》以民警个人名义书写,不得两名民警共同写一份,并注明民警所在单位并加盖单位印章或者附民警身份证明。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收集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的身份证明或者从公安网下载身份信息,注明来源并加盖公章。收集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材料(年龄、精神状况等)。

(三)证人证言

①通过询问当事人、知情人,查明犯罪嫌疑人饮酒时间、地点、人员、品种、数量等,获取犯罪嫌疑人是否饮酒的事实证明,注意收集酒瓶、进餐点菜单等物证书证。同时查明犯罪嫌疑人饮酒后在何时何地如何驾驶机动车等相关情况。追逐竟驶的,查明犯罪嫌疑人追逐竟驶的时间、地点、车速、如何驾驶机动车等情况。②辨认笔录。对目击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或犯罪行为的证人和知情人依法组织辨认、指认,并制作辨认或指认笔录。对人的辨认不得少于7人,对照片的辨认不得少于10张。

(四)检验、鉴定结论

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并将检验鉴定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对结论不符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有现场勘查条件的,要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制作勘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并对涉案车辆、遗留物品等有关物证予以扣押。以确定该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犯罪行为发生地点是否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范畴。

(六)鉴定结论

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并将检验鉴定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对结论不服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应依法采取录音录像、摄像等手段固定证据,并及时收集视频监控摄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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