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定义及 证据规格温州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发布时间:2017-02-16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定义及 证据规格温州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反行为对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后果的明知和放任;

3、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数、方式、经过、危害结果等;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工具来源及去向;

4、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数量、分工以及各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的基本情况;

2、发案时间、地点、人数、方式、起因、经过,危害结果等;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工具的特征等;

3、违法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后果。

(三) 物证、书证

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四)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七)辨认笔录

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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