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规出台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09-07-25

 

继去年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后,今年918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分别制定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现将两个最新“法规”调整、补充、细化的内容,做如下重点介绍: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增加了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范围。

按照以前的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组织(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现在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经用人单位授权,也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可见,从918日起,未经登记和注册的单位内部科室、外地办事处等,可以在取得单位的授权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的权利义务依然要由单位承担。

2、增加规定了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此前对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实施条例》则明确: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增加了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权。

3、进一步明确了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三个后果:(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2)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明确了职工名册必备内容,加大了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

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改制”单位的工龄,有了新的明确说法。

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6、修改了一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200811前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继续为单位服务的,应界定为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改变了这一原则,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法定情形。这说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工在本单位工作超过十年,单位将无法终止劳动关系。这对单位使用农民工有很大的风险。

《实施条例》又改变了《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恢复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这也就恢复了以前的情形,即单位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其工作关系是劳务关系,适用民法,而不适用劳动法。

7、增加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之前,终止劳动合同一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则规定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规定。所以很多单位曾力图将应当签订为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尽量签订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本人也曾有过类似的建议。不过,《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回避法已没有意义。

8、明确了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载明的内容。

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1、明确了职工年休假天数不是以本单位工龄计算,而是以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的累计工龄,计算休假时间。

2、明确了年度中调入本单位和离开本单位,当年应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详见第五条、第十二条。

3规定了职工不休年休假的处理方式,有利于防止职工恶意领取高额工资。

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明确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标准。

即(1)日工资收入为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2)月工资是指职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3)工资标准是剔除加班后的工资,包括了绩效、奖金、计件、提成等。

5、进一步规定了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少于其应享受的年休假的处理方式。规定: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第十条);单位不执行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杨春岭于200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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