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酿事故 保险公司不担责
发布时间:2009-06-04
 


      
近日,云南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蔡贵兴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将行人陈某撞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6688元。

       2008年7月,被告人蔡贵兴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普洱镇驶向盐津。当车行至麻水线K79+400M处时,将横穿公路的陈某撞倒在地,随即三轮车从其胸部碾压而过,致陈某当场休克。蔡贵兴见状,立即将陈某送往医院抢救。当晚,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蔡贵兴与陈某的父母达成赔偿66688元的协议,蔡当即支付了33000元。

       经交警认定,蔡贵兴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前,蔡贵兴已向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金限额为11万元。故蔡贵兴在审判过程中请求追加永安保险公司为被告参与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赔偿损失6668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贵兴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事发后,积极抢救伤者、赔偿损失,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所驾机动车虽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其无证驾驶,系违法行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横穿公路害自己,无证驾驶害他人。这起事故的发生,再次向无证驾驶车辆的人们敲响了警钟,即使其驾驶的车辆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但因无证驾车,保险公司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者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赔偿巨额经济损失,这就是无证驾车所付出的代价。

       作者单位:盐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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