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为琐事上演全武行 1人丧命2人领刑
发布时间:2009-04-03

作者: 区鸿雁    发布时间: 2006-07-24 09:09:49


 

 
     中国法院网讯   两名高中生因相互之间取笑产生矛盾,为此双方互相邀约他人自行协商解决,其中一方准备刀子伺机报复,结果酿成一人死亡的校园血案。7月21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枋、张力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一年,同时判令其法定代理人分别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九万元、七万元。

    武枋、张力(均为化名)与被害人小鹤均系宣威市某中学高中学生。2005年10月21日中午,张力与同学小樊因琐事发生争执,相约于中午在学校商店附近解决。得知情况的武枋随张力一同前往助阵。因言语不合,武枋与对方前来助阵的被害人小鹤等人再次发生争执。见围观学生较多,互不服气的双方再次协商于下午第二节课后在操场上一次解决。随后,武枋、张力到附近商场购买了两把水果刀,预谋刺杀“多管闲事”的被害人小鹤。

    当天下午第二节课后,小鹤等人来到操场上,小鹤与武枋、张力商谈中,武枋掏出刀子朝不备的小鹤左大腿、腰部等处连刺数刀,武枋、张力二人接着又各自踢了倒地的小鹤几脚后逃离现场。案发当日,闯了大祸的武枋、张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小鹤因外伤致急性呼吸衰竭并大出血死亡。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害人小鹤的母亲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人共同赔偿死亡、丧葬等经济损失22万余元。

    曲靖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力因琐事即预谋持械行凶且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被告人武枋不计后果刺杀被害人,主观上已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鉴于武枋系主犯及二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案发后有自首行为,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据承办法官介绍,校园内未成年学生伤害案的案发起因大致有三种情况:学生嬉戏贪玩,追逐打闹;学生争强好斗中,缺乏自控能力;学生思想简单,遇事冲动,心理素质较差等。为减少与预防发案,法官建议学校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宣传,为学生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健全良好的心态,同学间和睦相处;家长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积极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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