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财犯罪(盗窃、故意毁财犯罪)疑难复杂问题解析79问(温州经济犯罪律师)上
发布时间:2016-11-16

侵财犯罪(盗窃、故意毁财犯罪)疑难复杂问题解析79问(温州经济犯罪律师)上

盗窃、故意毁财犯罪疑难问题79问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刑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参考》

 1.消费者结账后离开包厢,经营者之外的人擅自进入包厢拿走该消费者遗留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消费者结账后离开包厢,经营者之外的人擅自进入包厢拿走该消费者遗留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侵占罪与盗窃罪最大的区别是侵占罪的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已经合法持有的,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

2.盗窃毒品的,应如何定罪量刑?

盗窃毒品的,按盗窃罪处理,根据盗窃毒品的种类、数量  数额等情节量刑。

3.行为人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应如何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数额?  

行为人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一般应以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价格为准。

4..盗窃定期存单后又伪造身份证从银行冒名取款的,应如何定性?

盗窃定期存单后又伪造身份证从银行冒名取款的,应认定盗窃罪。

从行为上来分析,该行为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盗窃定期存单行为,第二部分为伪造身份证件从银行冒名取款的诈骗行为。

以盗窃与诈骗相交织的手法非法取财的行为的定性,取决于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时起决定作用的手段。如果起决定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就应当定盗窃罪;如果起决定作用的手段系利用骗术,就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行为人把他人的定期存单偷出仅仅是完成了盗窃行为的一部分,并没有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后来伪造身份证,到银行取款,最终取出存单上的现金的行为虽然使用了骗术,但该存单是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的,骗术是在盗窃行为后实施的,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或者说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害人存单的被盗,也就是说,盗窃在被告人非法占有财物过程中起了决定作用,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盗窃邮政局的金库数额特别巨大的,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盗窃邮政局的金库数额特别巨大的,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因为邮政局的金库内存放的是邮政储蓄网点的储汇资金。

6.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盗窃的销赃犯事先约定在盗窃得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能否认定为盗窃罪的共犯?

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盗窃的销赃犯事先约定在盗窃得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应认定为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购成盗窃罪的共犯。

7.行为人既采用欺骗手段,又采用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如何定罪?

行为人既采用欺骗手段,又采用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应根据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决定性手段定罪。

8.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应以何罪追究刑事责任?

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9.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贸易品出口配额是否属于刑法上公私财产的范畴?

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贸易品出口配额属于刑法上公私财产的范畴。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是指属于动产范围,具有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能够为人们所掌握和控制的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贸易品出口配额完全符合公私财产的基本特征,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10.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

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房间不构成盗窃罪既遂。在刑法理论上,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标准的。对于将所盗窃的财物藏匿在主人家中的这种行为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还需要考虑被害人是否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以及行为人能够对财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保姆将盗窃的财物藏匿在被害人家中,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其并未达到事实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没有实现其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因此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既遂。

1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盗窃机动车号牌,构成成敲诈勒索罪还是盗窃罪?

以敲诈勒索为目的而盗窃机动车辆号牌的,实际上敲诈勒索是目的行为,盗窃机动车号牌是手段行为,两种行为构成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对于牵连犯一般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所以如果行为人达到了敲诈勒索的目的,并归还了盗窃的号牌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相反,如果行为人盗窃号牌后没有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且并没有归还号牌或者将其丢弃,则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12.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其他远离暴力现场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同案犯是否构成抢劫罪?

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其他远离暴力现场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同案犯,不构成抢劫罪,仍然只构成盗  窃罪。

1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质押给他人的财物盗走,数额较大的,是否构成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质押给他人的财物盗走,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14.冒充财物所有人或代管人将他人财物出卖,数额较大的,构成何罪?

冒充财物所有人或代管人将他人财物出卖,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15.经对方告知而得知对方的存折存放处及密码后未经对方许可,私自取出钱款,数额较大的,是否构成盗窃罪?

经对方告知而得知对方的存折存放处及密码后,未经对方许可,私自取出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虽被害人事先将存折的密码及存放处告知行为人,但这种告知行为并不构成委托代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私自取款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16.行为人在其个人股票账户上非法虚增资金后对尚未处理或取出的款项部分,应认定为既遂还还是未遂?

证券交易部内部的计算机网络资金管理系统,记载每个股东的实际存款额,股东可以此资金买卖股股票或取款。而行为人以非法手段侵入该计算机网络资金管理系统,修改其个人资金账户上的“存款”额,致使该“款”与实际存款额一样、享有相同的权利,可自由地进行买卖股票或取款等活动,其已实际非法取得该款的占有处分权。所以,行为人在其个人股票账户上非法虚增资金后,对尚未处理或取出的款项部分,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

17.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额较大的,应如何定性?

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造成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规定,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8在火车上将其他旅客放在坐席下横梁间内装有数额较大钱款的钱包拿走并提前下车的,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在火车上将其他旅客放在坐席下横梁间内装有数额较大钱款的钱包拿走并提前下车的,构成盗窃罪。

19被告人盗窃权利凭证,仅将其中部分卖出,其部分因被害人报案并采取措施未能出卖而被查获。如何认定其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盗窃权利凭证的既遂和未遂,不能仅仅以被告人是否取得该权利凭证为标准,而应以是否实际占有该权利凭证所代表的财产或将该权利凭证卖出为标准。权利凭证并非财产本身,其取得与明交代妖并不当然体现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对其未卖出权利凭证部分,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20.对铁路国有企业储煤场负有安全保卫职责的保卫科科长,与他人勾结,盗窃该储煤场的煤炭,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对铁路国有企业储煤场负有安全保卫职责的保卫科科长,与他人勾结,盗窃该储煤场的煤炭,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盗窃罪。因为行为人的职责一般仅限于预防失窃,使国有财产不受损失,其本身并不享有对煤炭的管理、经营权,不符合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求。

21.盗窃罪犯罪构成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仅仅指自己占有?

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占有”,既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第三人占有,还包括是集体(单位)占有。

22行为人在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又秘密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行为人在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又秘密窃取被害人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23行为人发现与其共同饮酒的被害人醉酒在地,临时起意,趁机将机将其衣内的大额钱款掏走,该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行为人发现与其共同饮酒的被害人醉酒在地,临时起意,趁机将其衣内的大额钱款掏走,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24行为人以隐蔽的方式使得他人遗失的贵重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置于自身控制之下的,构成何罪?

行为人以隐蔽的方式使得他人遗失的贵重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置于自身控制之下的,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使用隐蔽的方式将他人遗失的贵重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秘密方式使得他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主观上是想占有他人财物在主客观方面都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他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不是被骗而自愿交出,故亦不构成诈骗罪。

25共同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路雨沟过桥盖板,数额较大的,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路雨沟过桥盖板变卖的同时,也破坏了公路交通设施,对交通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险,属于—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

26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构成何罪?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同时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重罪定罪处罚。

27行为人骗取他人借记卡及密码后,从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又归还借记卡的,构成何罪?

行为人骗取他人借记卡及密码后,从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又归还借记卡的,构成盗窃罪。

28在公共场所拾得遗忘物事后又予以返还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在公共场所拾得遗忘物事后又予以返还的行为,既不应认定  为“盗窃”,也不应认定为“侵占。

29盗窃案件中,行为人没有取得对财物的完全控制,财物保管人也未完全丧失对对财物的控制,构成盗窃的既遂还是未遂?  

盗窃案件中,行为人没有取得对财物的完全控制,财物保管人也未完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

30在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他人账户下资金转移,以此占有他人财产的,构成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在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他人账户下资金转移,以此占有他人财产的,构成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行为人虽然依靠窃取来的信用卡资料对他人的财产进行非法侵占,但是其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并非利用信用卡这一金融媒介的独有特性,而只是以此作为一种普通的犯罪工具加以使用,实质上仍然是在违背他人意志的情况下,秘密将他人财产所有权进行转移的行为,故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31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恶意透支话费,拨打国外声讯台并从中获取回扣的,构成何罪?

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恶意透支话费拨打国外声讯台并从中获取回扣的,构成盗窃罪。

32本人所有而被他人合法占有、控制的财物,是否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一般指“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属于刑法上保护的法益  (财物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等)。因此,本人所有而他人合法占有、控制的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本人所有但被他人合法占有控制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3如何认定扒窃行为?  

扒窃犯罪应当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犯罪空间的特殊性,即犯罪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中;二是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即犯罪行为系针对被害人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34.潜入储蓄所,利用POD机虚设大额“存款”到电子借记卡上,然后将虚设存款全部领走的,应如何定罪?

秘密潜入储蓄所,利用POD机虚设大额“存款”到电子借记卡上最后由行为人乔装后持电子借记卡到储蓄所将虚设的存款”全部领走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35针插他人自行车,乘行人下车到车后修车之机,将行人放置于车头篮子里的手提包拎走的,应如何定性?

将针插入行人自行车后轮,乘行人下车到车后修车之机行人放置于车头篮子里的手提包拎走,应认定为盗窃罪。

36事前无通谋,事后实施了帮助帮助盗窃行为人窝藏转移赃物行为的,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事前无通谋,事后实施了帮助盗窃行为人窝藏、转移赃物行为的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37银行计算机网络出现故障,行为人利用该故障通过柜员机非法取得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何罪?

银行计算机网络出现故障,行为人利用该故障通过柜员机非法取得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行为人明知机器出现故障,而且利用这种故障非法套取巨额现金占为己有,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用储蓄卡非法套取巨额现金又虚假挂失的行为,其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构成盗窃罪。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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