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参加劳动?
根据《看守所、收容所组织在押人犯和收审人员生产劳动暂行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对看守所在押人犯可以或者不准参加生产劳动的规定:
一、 看守所在押的未决犯和余刑在一年以下额以及其他暂不能投入劳动的已决犯,都可以组织他们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问题严重、表现不好的,有危险的,以及患病的人犯,在问题未查清、危险未解除和生病期间,不准投入生产劳动。
二、 看守所在押人的未决犯,不准出所劳动;在押的已决犯可以出所劳动。
三、 对参加生产劳动的人犯,应当注意培养他们的生产技能和劳动习惯。对有技术的,应当充分利用他们的技术。
四、 对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的人,要及时移交劳改机关执行,不准留在看守所进行生产劳动。
★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http://www.wzxbls.com
来源:为你辩护网
/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