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辩护律师谈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量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6-09-28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谈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量刑、案例

 

概念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体

罪体

行为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行为是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四种情形:

(1)隐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3)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4)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客体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客体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里的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将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者送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冻结,是指司法机关通知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

罪责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数额巨大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重大案件的财产或者一般案件的重要财物,致使案件无法审理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等。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最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查封的财产,可以由义务人自行保管。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物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妥善保管所扣押的财产,也可以交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

冻结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而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提取和转移的强制措施。冻结的目的,在于确保执行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实现,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行使查封、扣押、冻结权的只能是人民法院,而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可以采用扣押措施。与民事诉讼不同,在勘验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扣押的财产是那些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采用扣押、查封、冻结措施,但此时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调查核实证据进行的庭外调查。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如果行为人侵害的对象不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范围内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难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盗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处罚

根据刑法第31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相关说明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司法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仍故意转移毁损。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司法秩序,直接对象是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隐藏、变卖、转移和故意毁损的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案例

一、案例简介

宁波市江华区一奶牛场与被告人戚某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江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立案受理。 12月8日,江华区人民法院根据奶牛场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人戚某处的60头奶牛。扣押后,被告人戚某明知奶牛已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仍将该扣押的60头奶牛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案外人王永岳(另案处理)。此后,被告人戚某一直逃避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在讨论过程中,我们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戚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本案中,人民法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将被告人的奶牛扣押的裁定,该裁定已生效,被告人戚某必须执行,而没有执行,并将此60头奶牛变卖,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其次从客观方面来讲,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表现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对法院裁判中所作出的要求行为人履行的义务,根据现有条件,行为人能够履行。所谓“拒不执行”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无理取闹等各种手段拒绝履行法院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人戚某根据现有条件对法院判决中所作出的要求有能力履行,而未经法院许可暗中将此60头奶牛变卖给他人,以逃避履行裁定的义务,致使法院一时不能执行。综上,认为戚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戚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首先,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法院在审理奶牛场与被告人戚某牧业承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对被告人戚某的60头奶牛采取了保全措施,即将该60头奶牛扣押。而被告人戚某在接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后,明知道自己对该车已丧失了全部或部分权利,仍擅自将其变卖给他人,致使该裁定无法执行,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戚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其次,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存在着不同之处的。一是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活动;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正常执行活动。二是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侵犯的对象是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三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戚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三、本案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戚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戚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种行为即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在民事诉讼中,扣押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物品。人民法院一般应妥善保管扣押的财产,也可以交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戚某在接到扣押裁定后,依然将其扣押物(奶牛)变卖,显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

2、客观要件。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扣押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全部或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本案中,戚某在将扣押奶牛变卖后,将出售后的货款挥霍一空,致使判决、裁定全部或部分无法执行,这已经符合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非法处置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本案中,戚某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

综上认为,本案中戚某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欢迎访问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http://www.wzxb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