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故意杀人罪被告马某某二审辩护2016年3月16日在浙江省高院出庭
发布时间:2016-03-18

2016年3月16日在浙江省高院出庭为故意杀人罪被告马某某二审辩护

二 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马某某  故意杀人罪一案二审的辩护人,通过会见马某某,审阅案卷材料,根据事实与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马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

1、案发之前马某某并不认识被害人,无冤无仇,并且他们还是老乡,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等到杨某某的住处骚扰杨某某,与杨某某的弟弟杨某某发生冲突,引致双方对骂、砸酒瓶等行为。
  2、马某某取刀是在双方对骂期间被打之前回租住处取刀,目的是防卫即怕被对方打,藏在口袋,而不是跑回房间拿刀冲出房间。

3、拿刀互殴及捅刺被害人认定与事实不符。

某某取刀藏在口袋到门口帮杨某某骂对方,双方对骂一会,被害人李某某将烟头丢到马某某身上,马某某下台阶,李某某先动手,随后对方3人殴打被告马某某,其中吴某某拿棍子去打杨某某,三被害人殴打马某某有1分钟以上,马某某才拿出刀防卫乱舞,将被害人扎伤,而不是捅刺,在此期间,3被害人依然在殴打马某某,发现流血后才跑开。还有,非要害部位的刀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特点,如果是故意杀人,在极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去刺扎无关紧要的部位。

  5、马某某当时情境下用刀防卫,完全出于本能。所用的刀是平时杀鸡用的,并非有预谋准备。他并非一开始就掏出刀,他是被持续殴打时,才拿出刀来进行反抗。

 6、判决认定马某某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而不考虑其他方面。毕竟要依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针对该案,马某某主观上不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最多是出于伤害故意。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里的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够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采取的放任的态度。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上看,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马某某具有杀人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充其量是防卫过当导致的伤害故意。

某某主观上属于伤害的间接故意。马某某在其住处喝酒,为了一时逞强,为别人强出头,在被殴打的情况下,出于本能反应,用刀乱舞伤到被害人应当不具有杀人故意,而只能属于伤害的间接故意。

  

  二、一审判决马某某死刑,属于量刑错误。

  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不应该判死刑。 

  2、马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  

  3、马某某真诚悔过,向被害者家属表示道歉,并愿意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涉案人员年龄问题。马某某案发时19岁,杨某某案发时17岁,被害人(死者)李某某案发时21岁,被害人李某某案发时19岁,被害人吴某某案发时21岁。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主观认定及法律适用应参照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应考虑年龄、平时表现等。

    最后,本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在一审时辩护人曾申请法庭调取收集在案发现场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XX号出租房门口右上角的监控视频。鉴于马某某陈述,以及本辩护人到案发现场查看,在案发现场即XX号出租房门口右上角的监控,有拍到4个被害人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及马某某将被害人刺伤的全过程。辩护人认为该监控视频对本案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大影响,属于能够证明马某某正当防卫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希望法庭依法核实。

  综上,请求法院能够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后依法减轻判决。给马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崔波         律师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