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修正案(九)》罪名的补充规定-温州刑辩律师网
刑法条文 | 罪 名 |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 帮助恐怖活动罪 (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强制猥亵、侮辱罪 |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 |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 |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
第二百八十三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 |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 |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组织考试作弊罪 |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代替考试罪 |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
第二百九十条之一第二款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
第三百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
第三百零二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 |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 |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 | 虚假诉讼罪 |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第三百一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 |
第三百五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 |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条) |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
第三百八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 |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第四百一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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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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