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量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6-03-10

温州刑辩律师小崔律师谈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量刑、案例

 

一、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定义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不论结果如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加重处罚。

 

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的次数多、数量大的;非法牟利数量大的;因他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三、相关说明

一、居民身份证是指由我国公安机关根据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制作颁发给我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二、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完全是假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将真的身份证中的某些栏目进行删、改变造。

 

四、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案例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刑事诉公法》规定,接受xxx丈夫委托,指派我担任xxx伪造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案件一审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现据刚才的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xxx的行为不应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xxx仅参与了证件买卖,并没有实施伪造行为,因此,不应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22号规定,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在这个解释中,将构成犯罪的行为仅限于制作学历、学位证明,而本案制作的是“继续教育登记证”,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继续教育登记证”不是“学历学位证明”,伪造继续教育登记证不应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二、不应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xxx仅参与了买身份证行为,没有参与伪造,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仅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构成犯罪,对于买卖居民身份证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

三、指控xxx系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共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在本案中,具体伪造证件的人和提供样本、照片的人均没有归案,伪造的事实没有查清,因此,指控xxx系伪造共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四、xxx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上是出于为别人帮忙,客观上触犯了法律,其主观恶性小,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况且证件均被收缴,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刑法》第72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建议本案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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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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