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自主非法聚集罪量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6-03-09

温州刑辩律师组织、自主非法聚集量刑、案例

 

一、组织、自主非法聚集概念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是指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所谓组织,是指按照一定方式将他人相互联系起来,使得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之间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整体性,也有安排、筹划、指示、指控等含义;所谓资助,是指帮助、提供资金、物品、运输等;所谓非法聚集,是指聚集行动未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所谓社会秩序,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法律规章。

本罪是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何为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释明。

 二、组织、自主非法聚集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组织、自主非法聚集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b.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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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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