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量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6-03-09

温州刑辩律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量刑、案例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概念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迷药、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b.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四、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例

1、辽宁:入侵韩国网站盗窃韩国网民银行存款案

  2013年,辽宁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成功打掉一个非法入侵韩国网站盗窃韩国网民银行存款的特大团伙,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扣押涉案资金200余万元、车辆16台。

  20131月,辽宁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网上有人发布“高价收购韩国银行资料”等信息。经查,自2012年起,黑龙江网民王某龙(男,26岁,黑龙江人)纠集他人在辽宁丹东成立游戏工作室,通过互联网买卖韩国游戏币和韩国银行账户信息牟利,其贩卖的韩国游戏币主要来自王某(男,31岁,贵州人)、孙某(男,27岁,黑龙江人)犯罪团伙。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孙某犯罪团伙自2012年起从事盗窃韩国网民银行存款犯罪活动。其犯罪过程是:首先由王某联系黑客入侵韩国网站植入木马,当韩国网民浏览被入侵网站时,木马将自动植入网民使用的计算机,并窃取网民的网银账号和密码;然后,再由孙某登录受害人网银,将卡内存款直接转移至洗钱团伙提供的韩国银行卡并通过ATM取现,或者购买游戏点卡、充值卡等方式变相提现。据统计,仅半年时间,该犯罪团伙就先后对100余家韩国网站实施入侵,受到木马感染计算机达千余台,盗窃韩国网民银行账号密码4000余组,盗窃资金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元。

  2、江苏徐州:“5·28”跨国网络赌博案

  20145月,越南警方向中国警方通报,发现多名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在越南运营一专门针对中国人的赌博网站。此案交由江苏省徐州市公安机关办理。专案组经缜密侦查,发现一个跨中国、越南、缅甸三国,运营网络赌博网站的犯罪团伙。20149月,中国、越南、缅甸统一开展了打击跨国网络赌博联合执法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9名。其中,中国公安机关出动300余名警力,分别在江苏徐州、浙江杭州、广东珠海、云南德宏等27个地市抓获周某(男,29岁,浙江温州人)等赌博代理团队犯罪嫌疑人86名,查扣涉案电脑423台,冻结涉案赌资人民币6400余万元,涉案车辆4辆。越南、缅甸警方及时将抓获的33名犯罪嫌疑人和查扣物品移交中方。此次联合执法行动,有力地打击了跨国网络赌博犯罪活动。

  3、江苏徐州:手机植入木马盗窃案

  2014219日,江苏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接淘宝店主郝某报警称,有“客户”以定做服装的名义发送“图片”,致使手机被植入木马,损失近2万元。经查,该案主要实施植入木马犯罪嫌疑人为姜某(男,24岁,湖北恩施人),姜某假借订做服装名义向受害人郝某手机发送样品“图片”,致使郝某手机被植入木马。其次姜某通过嫌疑人李某(男,25岁,辽宁营口人)查询被害人郝某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最后利用以上信息将受害人卡内余额洗出至刘某云(男,24岁,湖南长沙人)处销赃变现。2014319日,徐州市公安局出动警力76名,成立27个抓捕组,奔赴辽宁、湖北、湖南、福建、广西、海南等1429个地区开展了抓捕行动,共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37名。其中木马作者2名、手机木马代理商4名、木马免杀人2名、包马人19名、洗钱人7名、收卡人2名、利用伪基站发送钓鱼信息人1名,扣押涉案电脑33台、手机45部、伪基站设备1台,成功捣毁了这一系列利用手机木马实施盗窃的犯罪团伙。经初步查证,该团伙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涉及案件受害人260余名。

  4、浙江:传播手机木马盗窃台湾民众电信资费案

  20146月,台湾警方通报,自20138月以来,传播手机木马盗取电信资费类案件在台湾岛内频繁发生,犯罪分子以亲友、供电公司、快递公司的名义,向受害人发送含有木马网址链接的短信,受害人使用手机访问该链接后,木马会自动植入并控制受害人的手机。犯罪分子使用受害人被控制的手机购买游戏点卡,并通过互联网销售变现。

  根据台方通报线索,专案组迅速锁定主要犯罪嫌疑人位于浙江金华。2014828日,专案组出动170余名警力,分别在浙江金华、福建龙岩、吉林延边、上海和四川成都等地开展统一收网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查扣作案电脑230余台,查封资金人民币249万元,扣押保时捷等汽车4辆。经查,自2013年起,犯罪嫌疑人杨某组织黑客王某、孙某彪等人制作、传播针对台湾智能手机的木马程序,并取得受害人手机控制权。为迅速盗取被控制的手机电信资费、逃避侦查,杨某还与福建龙岩和吉林延边的犯罪团伙串联,由福建龙岩团伙负责接收台湾被害人手机支付验证短信并上网充值购买虚拟币,由吉林延边团伙负责虚拟币的套现及网上销赃。初步核查涉案金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

  5、山东济南:利用伪基站实施网络盗窃案

  20147月,济南市民张某某报案,称其于715日收到10086发来的积分兑换现金礼包的短信。受害人随即登录了短信上的网址,并输入了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该银行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然后下载安装了客户端。随后,张某某银行卡内资金自2014718日至722日被人分15笔消费共计人民币68313元。

  专案组工作发现,这15笔消费主要通过“网银在快”“连连银通”“苏宁易付”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和“京东商城”购买手机等商品。经工作,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张某抓获归案,缴获伪基站设备1套、笔记本电脑1台、作案汽车1部。经查,嫌疑人程某某(男,30岁,山东济南人)、张某(男,29岁,安徽宿州人)通过网络联络策划实施网络盗窃活动,程某某负责用伪基站向受害人发送冒用移动公司的中奖信息,在获取嫌疑人信息后,张某结合手机木马截获的受害人手机短信将受害人银行卡内资金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转出并购买商品。

  6、湖南长沙:“5·25”攻击敲诈香港金融网站案

  20122月至6月,香港警方先后接到16家香港金银及证券投资公司报警称,有不法分子威胁公司向湖南、上海等地银行账号汇入人民币10万至30万元,否则将对其公司网站发动网络攻击,以阻断其业务开展。据不完全统计,香港的16家金银及证券投资公司每日成交量总计达440亿港元。香港警方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安部并请协助侦办该案。

  接到香港警方案件线索通报后,公安部高度重视,立即部署湖南公安机关开展侦破。2012620日,专案组在公安部指挥下开展统一抓捕行动,分别在湖南长沙、上海、湖北等地成功抓获肖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打掉一个非法从事网络攻击敲诈的团伙。经查,该网络攻击敲诈团伙为牟取不法利益并逃避侦查打击,决定将香港金银及证券投资公司网站列为攻击目标,并组织网络流量对网站发动攻击,然后通过网站在线客服的QQ号码与被攻击网站进行联系,实施敲诈勒索。在这次系列攻击敲诈勒索过程中,该团伙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46万元。

  7、重庆:“8·25”国家CN域名解析系统遭网络攻击案

  201382506分,国家CN域名解析系统主节点服务器遭受大规模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造成网络链路拥塞、服务器性能下降,部分CN域名网站访问缓慢或中断。经采取相关技术措施,截至10时许,国家域名解析服务逐步恢复正常。

  攻击事件发生后,公安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侦查,发现此次攻击的目标为某游戏私服网站,犯罪嫌疑人通过控制僵尸网络向国家CN域名解析系统提交该网站的解析请求,占据了解析系统的大量资源,直接阻碍了互联网用户对CN域名网站的正常访问。经缜密侦查,重庆公安机关发现了组织实施此次攻击的是“阿布”攻击小组,并查明自201210月以来,“阿布”黑客攻击团队以敛财为目的,以黑客攻击为手段,利用互联网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危害巨大。94日,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专案组在山东青岛一举抓获了周某某等犯罪嫌疑人5名,此后又陆续在各地抓获该团伙其他成员5名。与此同时,专案组还查清了具体实施网络攻击的犯罪嫌疑人藏匿在泰国。926日,经协调泰国警方,5名藏匿于泰国的犯罪嫌疑人被成功抓获。20131122日,该5名犯罪嫌疑人被遣返回国。

  8、河北张家口:“4·23”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21228日,河北张家口警方获悉,该市高新区某写字楼的一家个体公司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随着深入调查,一个专门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个人信息进行药品、保健品和收藏品推销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201334日,专案组趁势撒网,将张某、田某一举抓获,现场查扣3台电脑、非法获取的信息详单10600余条及电话、银行卡、网银支付器等大量涉案物品。经查,这家个体公司有三位“股东”:驻守在张家口的张某、田某和盘踞在北京的杜某,三人分工十分明确。张某和田某负责多渠道收集他人个人信息进行网络电话营销,杜某则根据信息中的有意购买者要求进行备货发货。随后,警方根据线索,赴广东东莞和湖北孝感等地,抓获涉嫌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武某、李某等人,查获被获取和贩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万条,缴获作案银行卡500余张,作案电脑近百台。

  据介绍,获取和贩卖个人信息犯罪成本低、市场需求大。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联系,目前已经形成个人信息买卖的黑色利益链。上游是一些部门和行业从业人员将在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地提供给他人;中游是在互联网形成的数据交易平台上,大肆出售信息以牟取暴利;下游则是犯罪分子利用这些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推销产品、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9、江苏淮安: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诈骗案

  20146月份以来,江苏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陆续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己银行卡上的钱被盗刷。经查,2014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朱某飞自己制作手机木马病毒并伪装成“移动积分兑换.apk”等文件,将病毒销售给郑某、王某文、李某昊、谢某成等4人,并由王某文架设钓鱼网站,上传木马程序,伪装成移动公司积分兑换激活客户端,然后联系张某铭、刘某使用伪基站冒用移动公司客服号码在江苏、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等地发送诈骗信息,套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及银行卡资料,利用受害人下载到手机上的木马软件拦截验证码短信,最后通过洗钱商王某思等人以快捷支付的方式购买话费、电费、游戏点卡大肆盗刷银行卡,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受害群众达10万余人。目前,8名嫌疑人已有6名被依法批捕,2名被取保候审。

  10、江苏淮安:“8·7”特大网络诈骗案

  20148月,江苏省淮安市局网安支队通过工作在互联网上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江苏南京、扬州、淮安等地的三个无线上网卡登陆维护管理“上海城市建筑大学”等46所虚假高等教育院校网站,涉及14个省、直辖市,并伪造该批虚假高等教育院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在网上进行兜售,涉嫌诈骗犯罪。

  经过前期大量细致的调查摸排和线索查证工作,专案组先后派出21个抓捕小组、110余名警力分赴全国1124市开展抓捕工作。先后抓获岳某力、程某、杜某林等犯罪嫌疑人50名,上网追逃4人,扣押涉案车辆7辆、电脑45台、手机51部、银行卡100余张以及各类资质证书、学历证书成品、半成品1200余份。另捣毁制假证窝点一处,扣押打印机9台,电脑4台,刻章设备1套,各类假大学印章、签名章700余枚。在抓捕工作的同时,专案组还抽调人员梳理出全国“虚假大学”945所,涉嫌办假证人员25626人及通过“民教网”后台审批通过学生信息248073条,毕业证书号247578条,涉及的高等教育院校共有1667所(其中727所有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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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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