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违法发放贷款罪律师访谈录之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贷款。所谓贷款,是指贷款人 (我国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币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法》以及其他规定了有关信贷管理内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
(2)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关系人”。本条规定的“关系人”不是泛指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关系的人员,它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依本条第4款和《商业银行法》第40条之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上述关系人大体上可划分为两类:A、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员,包括董事(部分除外)、监事、各级管理人员和信贷业务人员。实践中,这部分人员在自己没有投资或兼职的情况下,在关系人贷款中主要起着某种“通融”作用,是“人情贷款”的关键人物。B、与商业银行存在着某种内部关系的外部人员或组织,包括内部人员的近亲属、与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有着投资或兼职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践中的关系人贷款的发放对象,主要就是指这类关系人。无论是作为内部人员的近亲属,还是作为内部人员投资或兼职的公司、企业等,这类关系人都有可能通过内部人员从商业银行获取“人情贷款”。
(3)必须是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4)行为人违法向关系人贷款的行为,必须造成了较大损失。造成较大损失这一结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所谓较大损失,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于行为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而致使贷款全部不能收回或者部分不能收回,数额较大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贷款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说明其行为的后果和危害性不严重,则不应以犯罪论处。可按《商业银行法》第76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特殊主体,只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该条文改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常见问题:
1.对违规发放贷款数额和损失认定的标准具体有哪些?
具体来说,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有二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也就是说,只要是违规发放贷款,且数额巨大,不管是否造成损失都构成本罪。但具体多少就构成数额巨大,目前尚无具体的司法界定标准。但根据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应认定在300—500万元以上;
(二)是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对于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实际损失的认定,主要是通过对因违法发放贷款而造成的逾期贷款数额来确定,只要是逾期的贷款,并且这些贷款逾期是由于违法发放造成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至移送起诉前仍没有归还就可认定为损失,而无论用款人是否承诺归还。在此期间,如果贷款被归还,则归还的部分只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仍界定为损失。
2.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关键是什么?
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对行为人的贷款行为造成损失不大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违法发放贷款又兼有收受贿赂的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
行为人犯本罪时往往兼有以贷谋私,收受贿赂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因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同时也构成了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4、违法发放贷款主要包括哪些行为方式?
(1)贷款数额巨大;
(2)超越权限和规模发放贷款;
(3)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发放贷款;
(4)不按规定核保即发放贷款;
(5)不进行贷后跟踪和检查。如果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即使自己经办的贷款业务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5、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有什么具体的区别?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发放贷款的对象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为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则为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划分“关系人”和“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界限,主要应依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2)行为表现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放弃职权(如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担保条件的人发放贷款)、逾越职权(如违反贷款审批制度,超越批准权限,擅自决定发放不应发放的贷款)、滥用职权(如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以及保证人的担保情况不进行严格审查,任意批准贷款)等一切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同时并无要给予贷款优惠条件的要求。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即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和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构成犯罪客观上要求造成损失的大小不同。按照刑法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须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则只须造成“较大损失”即可构成犯罪。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1年1月21日 法[2001]8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1997年12月25日)
4.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12月25日)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5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川高法[1999]142号 1999年6月9日)
五、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经典案例:
1.泽其、古汉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案(载最高人民检查院公报)
2.惠安等虚报注册资本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毅兵、韩鹏违法发放贷款、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4.祝正华等违法发放贷款、受贿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标准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
(2009)
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经商该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尽管此类犯罪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此标准中关于“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理个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诉标准(二)》确定的数额标准。因此,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
定罪尺度
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
1、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如果行为人并未直接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所在单位内部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该内部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被国家规定所涵盖,则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数额是否巨大。如果数额不属巨大,则不能构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上既可由过失也可由故意构成,而后者只能由过失构成。
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害的为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都是贷款;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属于行为犯或者结果犯,后者只是结果犯;
3、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4、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无目的的要求,后者只能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处罚
1、自然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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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姚新建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查证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有误
起诉书指控,由于姚新建违法发放贷款,致使孟津信用社贷款损失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