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无罪的有罪判决案例及“疑罪从无”难
发布时间:2014-08-30

受贿案件无罪的有罪判决案例及“疑罪从无”难

 

一起受贿案无罪辩护手记

 

金杰 / 

 

案情简介

         一起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从被告人岳某某被刑事拘留之日算起,历经两年零七个月,等来的却是一个既有无罪也有定罪的刑事判决,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历经了重申等多次审判,其中的曲折和艰辛,感触颇深。

公诉机关指控,20089月至10月,被告人岳某某在某供电公司担任供电所长期间,接受本所工作人员张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帮助肇某(另案处理)违规办理变压器新装手续。经被告人岳某某及张某的帮助,肇某在未实际安装变压器的情况下,分别以徐某某等四人名义办理了四台变压器拆迁销户手续。20094月至5月间,肇某获得四台变压器拆迁补偿款120万元后,送给张某30万元,张某将其中的14万元分两次送给被告人岳某某。20087月至8月,被告人岳某某接受本所副所长何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审批徐某等三人变压器新装手续时,审批同意。20093月,在被告人岳某某的办公室内,何某某为感谢其在变压器审批方面的帮助,送给被告人岳某某4万元,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受贿人民币18万元。

20111215,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岳某某有期徒刑10年,岳某某不服一审有罪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320做出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251797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尤其是在第二次重审开庭时,将行贿人张某、何某某从监狱传唤到庭出庭质证。庭审中,除行贿人单方的口供外,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其他有利的证据证明受贿的事实,岳某某对指控受贿18万元的事实始终予以否认,辩护人为此做了无罪辩护。

鉴于本案受贿的事实证据严重不足,庭审后法院将本案作为疑难案件反复研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某受贿的事实,只有行贿人张某、何某某的单方面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且行贿人的口供存在矛盾并不稳定,被告人岳某某的签字审批行为与收受贿赂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指控被告人受贿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鉴于认定被告人岳某某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公诉机关又于2013710,向法院提出了追加起诉决定书,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指控被告人岳某某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追加起诉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2013917,一审法院第四次开庭审理。开庭前,辩护人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公诉机关既不接受,也不同意质证。2013923,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但岳某某违规审批,导致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考虑到被骗拆迁款已经全部追回,故判决被告人岳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岳某某仍然不服一审有罪判决,认为自己无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提出了抗诉,此后又撤回抗诉。

有罪还是无罪?

被告人岳某某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诉辩双方的分歧,究竟是对事实和证据认定的分歧,还是司法理念上的分歧?公诉机关的追加起诉是否适当?

一、受贿18万元是证据确实、充分,还是证据明显不足?

几次庭审中,围绕被告人岳某某是否构成受贿罪,控辩双方分歧较大。

1、行贿人张某的口供是否真实?

起诉指控被告人岳某某两次收受张某所送的现金各7万元,被告人岳某某对此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岳某某辩解称,曾因张某过去违规办电,受到有关部门调查,作为所长的被告人为此事以及工作上的其他问题批评过张某,二人存在矛盾。此次张某收受他人30万元被调查,供述送给自己14万元,是为了推卸责任。那么,行贿人张某的口供是否具有真实性?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呢?从庭审调查的事实来分析,张某的口供的确经不住推敲。辩护人认为,张某供述两次送给岳某某14万元,自相矛盾,违背常理,不具有真实性。

其一,张某对收受肇某30万元的地点供述不具有真实性。肇某三次笔录,明确证实是在自己的砖厂将30万元现金交给张某。而张某则供述是肇某开车将30万元送到供电所门前,张某的供述没有得到肇某的证实,显然是有意回避主动取钱的故意。

其二,张某对从什么地方拿钱送给岳某某供述前后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张某2011329笔录供述,肇某交给我30万元,我当天把钱放单位了,第二天白天我拿出7万元用报纸包着给岳某某了,给岳某某第一次送完钱后我把剩下的23万元拿回家里了,过了20多天后我又给岳某某拿了7万元送到了他的办公室。2011524的笔录中又供述,当天我把这些钱拿到家里了,过几天拿出7万元给岳某某,大约又过了20多天,又给岳某某7万元。庭审中,张某又供述,对具体存放在家里什么地方又说不清楚。究竟30万元放在什么地方了?怎么拿出来的钱,不仅前后说法不一,而且说不清楚细节。

其三,张某两次送钱的具体时间供述模糊不清楚。张某供述送钱的时间是20095月左右,但肇某证实是3月份收到补偿款的三天后交给张某30万元,卷中书证证实,徐某某等四户签字领取补偿款的时间是2009325。显然张某证实的送钱时间并不清楚。庭审中,张某明确说明,2009年收30万元只有一次,给岳某某送钱也只有两次。但对送钱的具体时间一直回避,至今也没有说清楚具体的时间段。张某的记忆如此不清楚,与他的年龄、阅历极不相称,是记忆上的误差,还是无法虚构出细节?很明显,张某的供述存在诸多的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解释。

其四,张某给岳某某行贿的理由不成立,不具有真实性。张某供述,之所以两次各送给所长岳某某7万元,主要理由有两个:第一个理由,张某帮肇某办理变压器相关手续没有岳某某帮忙不行,但卷宗证据显示张某的理由不成立。从供电局办理变压器建户和销户流程上看,岳某某对申请办电的审查是程序性的初审,只要承办电工审查后,提供申请人的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供电所长的岳某某即应当在会签单上签字,然后报供电局客服中心,还要经过用电科、计量所、生计科及主管局长审批,岳某某的签字环节并不是实质性的,只是程序性的初审。岳某某对此陈述的非常清楚,岳某某的陈述与供电局的规定的审批流程相符,与肇某在笔录中证实,张某自己有能力办这件事的判断是吻合的。因此,张某供述没有岳某某帮忙就办不了的说法缺少事实根据。第二个理由,之所以分成两次,每次给岳某某各送7万元,是为了能让所长岳某某对自己多关照一段。既然张某给岳某某送钱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关照,为什么不一次送15万元,而是供述分两次各送7万元?又供述剩下1万元为岳某某买手机和香烟?张某的这个理由严重违背常理。此外,张某收受他人30万元,为什么给他认为帮忙的直接领导按照7万元数字分配,庭审中,张某对此也没有做出合理解释。

其五,张某供述曾与肇某说过30万元的支配方向,但没有得到肇某的证实,不具有真实性。一方面,张某在为肇某办理变压器当中是否需要给岳某某送钱,张某的供述没有得到肇某证实。张某供述,他在与肇某商量办理变压器的当初就曾明确表示这事必须要和岳某某说,需要岳某某和局里相关部门沟通。但肇某于201132820113302011524三次笔录中,均明确证实张某从没有说过办理此事需要找别人帮忙,肇某在2011330笔录中更是清楚的证实,张某有能力为自己办这件事。因此,才给张某30万元作为报酬。另一方面,张某供述将30万元中的14万元送给岳某某肇某知道此事,张某的供述也没有得到肇某证实。肇某2011328笔录明确证实,张某没说他得到30万元后是怎么处理的。肇某在四次笔录中均明确证实,张某没说30万元是如何处理的,张某也没说30万元与别人平分的话。特别是当侦查人员明确询问肇某,张某是否说过要打点供电所的所长岳某某时,肇某更是明确证实没说过。在侦查人员两次要其再仔细想一下后,仍肯定的证实没说过。肇某不认识被告人岳某某,对此没有做伪证的必要。

其六,张某供述退款的事实尽管自相矛盾,说法多变,但却证实与岳某某无关。在肇某等人骗取变压器动迁补偿款事情败露后,调查人员要求有关人员全部退还该款,上述人员均积极的退还了所得款项。张某更是证实,在只是收到肇某30万元的情况下,为了不因此影响自己的工作,愿意退还60万元。张某对收受肇某30万元后,钱款的用途去向以及退还的数额、退款的资金来源、每次笔录说法各异。张某2011329笔录称:剩下的15万元我没动,一直藏在家里了。退款时我只有15万元,还跟我同学沈某借了10万元,凑齐30万元给肇某送去了。201146笔录又改变说法:我退的30万元,其中我自己有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