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放火罪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 5万元以上。
放火罪的表现有哪些?
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放火”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即可以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放火既可以采用作为的方式实行,如用引燃物将目的物点燃,也可以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但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特定义务的人员为前提,也就是行为人对形成火灾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且根据其主、客观条件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没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灾的。如负有防火义务的
油库安全员,发现油库有着火的危险,能够采取防火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导致了油库火灾发生,就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案例
基本案情:
河南人张博文,今年21岁,2009年来到嘉兴平湖打工。
去年4月,张博文进了平湖市独山港某服装厂打工。在同一车间,张博文认识了老乡李嫣。两人年纪相仿,十分投缘,很快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但好景不长,李嫣无法忍受男友动不动就发脾气,于
“你别后悔!”张博文丢下这句狠话,便于
李嫣以为这段感情终于能画上句号,没想到,张博文从河南又打来电话,要求复合,李嫣非常反感。
次日晚上,李嫣跟朋友一起出去玩了,把手机落在家里。不久,李嫣朋友电话突然响起,令人震惊的是,来电显示居然是李嫣的号码。 原来,去年10月24日晚上11点多,张博文去李嫣的租房求复合,但一直无人应。张博文想到,李嫣有将备用钥匙放在窗台边花盆下的习惯,找到这把钥匙,不费吹灰之力,张博文就打开了李嫣的房门,在租房内的床头柜上发现李嫣的手机,手机上有一条“出去玩”的短信,张博文就用李嫣的手机回拨了这个号码。
“你是谁?”
“你又是谁?”
张博文听到接电话的是个男人声音,特别生气,要求李嫣马上回来说个清楚。李嫣搭乘朋友的车回到租房,两人一见面就发生口角。而此时,朋友因不放心李嫣,将车停在了附近。
其间李嫣接到一个电话,张博文偷听到是男人的声音,更加生气,从租房内拿起菜刀和水果刀走了出去。
李嫣担心出事,立马跑回朋友的车上,叫朋友只管开车。这一切,都被躲在隔壁楼道的张博文看在眼里,他心中的怒火顿时点燃。
眼看车子离去,张博文握紧刀回到李嫣的租房,环视房间看到以前自己给李嫣买的东西,一种“物是人非”的凄凉涌上心头。他决定要将这些东西全部烧光。
于是,张博文找来纸张,拿出打火机点着,然后扔在李嫣的棉被上,被子很快燃烧起来。张博文关了灯便离开。
火势很快蔓延开来,住在李嫣隔壁的女孩被浓烟呛醒了,女孩随即向房东呼救。
次日凌晨2点,火才被扑灭,李嫣回到租房,她怎么也想不到,才离开几个小时,自己的租房会被烧得精光。
把自己烧进班房
张博文离开租房后,坐车去了上海,然后偷偷地回到河南老家,并在河南郑州的一家服装厂打工。
去年11月15日,警方将张博文抓获,张博文对纵火一事供认不讳。但在昨天的庭审中,张博文却一改往日的供诉,称公诉机关指控其为泄私愤放火的说法不妥,又称火灾是由李嫣租房内的电线短路引发的,跟自己点燃卷纸的行为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明火接触易燃物品被子而发生火灾,属常识性现象,且张博文有多次供述证实自己是在被子燃烧后离开现场的。同时消防员在勘查现场后证实,租房的着火点为床。因此法院认为,他的行为完全符合放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文中均为化名)
去年,浙江法院共判决纵火案93件,共有98人因放火罪被判处刑罚,其中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无期徒刑及死刑的共有26人,超过总人数的四分之一,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53人,有19人被判处缓刑。
案例分析: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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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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