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组织卖淫罪律师访谈录之组织卖淫罪量刑、案例
组织卖淫罪 [释义]本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玉992•;12•;11 法发[1992]) 42号)
二、怎样认定组织卖淫罪?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五、哪些是组织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说明]一、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三、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 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四、本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所设立的罪名,改为新刑法所吸纳。
五、关于本罪的量刑,要注意同强迫卖淫罪的区别。虽然两者最高刑都是死刑,且同条规定,但无论主观恶性和后果情节都是不同的。研究各国刑法,本罪一般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的为12年以下,我国刑法是特别重的。量刑时注意法条的表达,是从轻往高量刑,不可先从死刑考虑。因为组织三人三次以上即可定“情节特别严重”,会导致死刑适用过滥的问题。
唐某组织卖淫罪判处缓刑案例
(2011)佛城法刑初字第89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银,绰号“汤哥”,男,
被告人陈华,男。
被告人车彬,女,
被告人詹花,女,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银、陈华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车彬、詹花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杨德清(另案处理)承包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5号的佛山市帝苑酒店桑拿部,并支付了10万元押金。之后,杨德清、“周哥”等人负责该桑拿部的经营管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银、陈华、车彬、詹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区丽芬、李金维、洪晓辉、向金贵、谢凯、谢荣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承包经营合同书,收款存根,前台缴钱本,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及被告人唐银、陈华、车彬、詹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银组织卖淫罪,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华、车彬、詹花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华组织他人卖淫定性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陈华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华只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银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银只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银、陈华、车彬、詹花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华、车彬、詹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唐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 被告人陈华犯协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 被告人车彬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 被告人詹花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缴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蔡金水
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
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
二0一一年
书记员 陈青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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