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容留卖淫罪律师访谈录之容留卖淫罪量刑、案例
引诱、容留卖淫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卖淫罪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3]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容留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凡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均应予以处罚。不属于情节一般情形,也不具备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按情节较轻处罚。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容留卖淫罪一般: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次以上十次以下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三)公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十次以上一百次以下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
(三)在公共场所公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严重影响周围群众生活的;
(四)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获利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六)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情节特别严重: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达一百次以上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达一百人以上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获利达一万元以上的;
(四)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的幼女卖淫三人以上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三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造成性病传染等严重后果的;
(六)在公共场所公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总数达十次或十人以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不能确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次数和人数,但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持续时间达六个月,以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获利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1年9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小学文化,宁波市鄞州某某宾馆洗浴中心服务员,住四川省巴中市---------。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小学文化,宁波市鄞州某某宾馆洗浴中心服务员,住江苏省宝应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以来,郁某某(在逃)先后雇佣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在其经营的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某某宾馆二楼洗浴中心工作,容留卖淫女余某某、高某某等人多次卖淫。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接待客人、烧锅炉、打杂等,被告人邵某某负责收银。2011年10月19晚,余某某与嫖客舒某、高某某与嫖客顾某某在卖淫嫖娼时被警方当场查获,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被警方传唤。经查证,仅
上诉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某、高某某、舒某、顾某某的证词,指认笔录和照片说明,检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舒,记账簿、洗浴中心结算单,查获经过,两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受他人雇佣,协助多次为卖淫提供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直至本院审理期间,如实公诉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的辩护人刘兵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邵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对被告人杨某某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容留卖淫罪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名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被告人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刘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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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