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量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4-06-22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容留卖淫律师访谈录之容留卖淫量刑、案例

 

引诱、容留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卖淫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3]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容留卖淫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凡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均应予以处罚。不属于情节一般情形,也不具备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按情节较轻处罚。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容留卖淫一般: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次以上十次以下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三)公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十次以上一百次以下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

  (三)在公共场所公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严重影响周围群众生活的;

  (四)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获利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六)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情节特别严重: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达一百次以上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达一百人以上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获利达一万元以上的;

  (四)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的幼女卖淫三人以上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三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造成性病传染等严重后果的;

  (六)在公共场所公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总数达十次或十人以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不能确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次数和人数,但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持续时间达六个月,以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获利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案例容留卖淫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194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小学文化,宁波市鄞州某某宾馆洗浴中心服务员,住四川省巴中市---------。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11019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23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2129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小学文化,宁波市鄞州某某宾馆洗浴中心服务员,住江苏省宝应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11019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23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犯容留卖淫,于201213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兵、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7月以来,郁某某(在逃)先后雇佣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在其经营的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某某宾馆二楼洗浴中心工作,容留卖淫女余某某、高某某等人多次卖淫。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接待客人、烧锅炉、打杂等,被告人邵某某负责收银。20111019晚,余某某与嫖客舒某、高某某与嫖客顾某某在卖淫嫖娼时被警方当场查获,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被警方传唤。经查证,仅20111015至同年1019,余某某、高某某在洗浴中心卖淫累计40余次。

上诉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某、高某某、舒某、顾某某的证词,指认笔录和照片说明,检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舒,记账簿、洗浴中心结算单,查获经过,两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受他人雇佣,协助多次为卖淫提供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直至本院审理期间,如实公诉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的辩护人刘兵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邵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对被告人杨某某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容留卖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卖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名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1019起至2014418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邵某某犯容留卖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刘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1019起至2013418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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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