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危险驾驶罪量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4-06-13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危险驾驶律师访谈录之危险驾驶量刑、案例

 

危险驾驶 2014年放宽标准以后,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适用缓刑;120160mg/100ml的,判处拘役1个月;160240mg/100ml的,判处拘役2个月;240mg/100ml以上的,判处拘役3个月;120mg/100ml以下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对于醉酒驾驶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论)的,基本不定罪;2014年放宽标准以后,将进一步对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机动车的,予以除罪化。

 

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温州中院介绍,针对醉驾入刑以来案件数量日渐增多,量刑渐成审理难点等问题,他们已于不久前,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危险驾驶量刑细则。

  
  这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针对不同车型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自备车、营运车(出租车、货车)和大客车(含专用或非专用校车)的基准刑期,分别确定为一、二、三、四和五个月。

  
  区别醉酒的酒精含量、危险驾驶致人重伤的人数或造成财产损失的金额,给出不同的量刑幅度。

  
  对于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和严重超载驾驶等,要酌定增加一到两个月的刑期;有自首、一般立功的,减少一个月刑期。

  
  规定酒精含量未达90mg/100mL,无交通事故发生,无从重情节,能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酒精含量未达110mg/100mL,无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积极配合检查,有悔罪表现的,或虽然有交通事故发生,但能依法予以赔偿的,可适用缓刑。

  
  最重要的是,这份细则还明确了10种不适用缓刑的醉驾情形,分别是:

  
  有危险驾驶前科(3年内);有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造成一人以上轻伤;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驾驶;严重超载驾驶;驾驶无牌报废车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温州危险驾驶十大典型案例

 

胡某危险驾驶——浙江危险驾驶第一人

【案情概要】

  201151日中午,被告人胡某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中心路榕树下饭摊饮酒,然后驾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大道与高东一路交叉路口时,轿车前部碰撞刘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造成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及其乘客等五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送伤者至塘下人民医院治疗。交通警察接警后到医院抓获被告人胡某,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入选理由】

  本案是浙江省首例危险驾驶案,宣判后,人民法院报、浙江日报等媒体纷纷以浙江醉驾入刑第一人为题进行了报道。

胡某危险驾驶——全国交警醉驾第一人

【案情概要】

  201161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温州市车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凌晨零时32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该车行经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车辆前部与同车道前方等候信号灯放行的轿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胡某涉嫌酒后驾驶提取的血液进行了检验,检出其血液中含有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7.8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

  鹿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入选理由】

  本案被告人胡某系高速公路交警副大队长,身为交通安全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严重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发生后,各大媒体也纷纷以“全国交警醉驾第一人”“执法者犯法”等为题进行了报道。

黄某危险驾驶——人大代表危险驾驶

【案情概要】

  2011611日晚8许,被告人黄某(女性)与其朋友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龙飞路一夜市摊上吃夜宵。期间,被告人黄某喝了酒。当晚10时许,被告人黄某等人吃好夜宵后,黄某驾驶轿车欲驶往状元镇耐宝路口处。车辆刚启动不久,便在龙飞路上与行人王跃林发生刮擦。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在耐宝路口处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因黄某当场拒绝接受交警调查,公安机关遂对其进行抽血酒精浓度测试。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达215.5mg/100ml

  龙湾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入选理由】

  本案被告人黄某系龙湾区女人大代表,在交警怀疑其酒后驾驶欲对其当场进行呼气检测时不予配合。该案作为全省首例女人大代表醉驾案件,受到了媒体及网络的广泛关注。

贾某危险驾驶——全国律师醉驾第一人

【基本案情】

  201162414许,被告人贾某饮酒后驾驶轿车途经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电信大楼前地段时,追尾碰撞张某驾驶的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成,告知自己的身份后驾车离开现场,张某驾车在后追赶,并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贾某驾车至隆山东路移动公司西侧地段时被张某拦截,随后被交警带至公安机关。经检测,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

  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判决后贾某提出上诉,其在二审阶段提出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要求免予刑事处罚。本院审查后认为其立功线索来源明显可疑,无法排除非法获取可能,故认为不构成立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本案是全国第一例律师醉驾案,由于醉酒驾驶属故意犯罪,律师因为故意犯罪判处刑罚后将不得从事律师职业,因此精通法律的被告人以重大立功为由二审提起上诉要求免除刑罚,本案的一审、二审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依法判决。本案判决后被媒体纷纷以“全国律师醉酒驾驶第一人”为题予以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胡某危险驾驶——醉驾取保期间再次醉驾

【案情概要】

  20116242230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上望街道望东西路与望盛北路交叉口路段时,车辆发生碰撞致三人受伤,其中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胡某在得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2011103零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后驾驶轿车,途经瓯海区梧田街道双南线慈湖加油站前路段时,车辆与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被害人王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三轮车侧翻、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mg/100ml20111012,被告人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瓯海区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500元。

【入选理由】

  被告人胡某在危险驾驶取保候审期间,仍然不思悔改再次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受伤,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法院从重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