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技术手段诈骗罪量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4-06-13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电信技术手段诈骗律师访谈录之电信技术手段诈骗量刑、案例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电信技术手段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典型案例

  ()深圳市系列电话诈骗案

  2009114,深圳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接事主王先生报案称:当日1430分许,其在华侨城住处接到一个电话(号码为:+0193852211)称,王的深圳中行信用卡被人消费了18000元人民币,个人资料可能被盗用,要王将银行卡内的钱转到其提供的帐号内,王按要求将其深圳建行卡内的9万元人民币、平安银行卡内的12万元人民币分别转到户名为王某兵的东莞建行卡和户名为丘某林的韶关农行帐户上,之后发现被骗。之后,沙河派出所又接到事主孔女士报案称:其于114被人以上述方法骗走人民币25.6万元,钱款分两次转入户名为许某铭的珠海建行卡上。

  案发后,深圳市公安局克服种种困难,组织警力赴广州、东莞、珠海、中山、江门等地开展侦查,先后在中山、珠海等地抓获了以台湾人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1(均已被刑事拘留)。当场缴获作案用的笔记本电脑两台,台式电脑一台,CDMA无线网卡5张,各类银行卡170张,涉案帐号256个,电话卡20张,手机18部。破获案件5宗,涉案金额140余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1.05”电话诈骗案

  200915,事主谢某到福田分局梅林派出所报案称:其于当日分别接到自称中国电信工作人员及广州市公安局民警的电话,称事主身份证被人利用,在广州开通了一个电话并欠话费,账户涉嫌洗黑钱,要监管其银行账户,让其把银行账户的钱转到对方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事主将60余万元人民币转帐后发现被骗。

  该案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立即组成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专案组民警兵分几路开展侦查工作,34日下午,专案组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佛山市顺德区某酒店落脚,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经过近5个小时的伏击守候,抓获诈骗犯罪嫌疑人邱某祥(男,39)、谭某佳(男,46),林某益(男,26),郭某玲(女,44岁,均为香港人),现场缴获作案银行卡100多张、作案电话一部、涉案赃款30余万元。经审讯,郭某玲与黄某熙、阿杰阿陈等人长期流窜中山、佛山、惠州、深圳等地,负责提取、转移涉案赃款。

  ()珠海市特大电话诈骗团伙案

  200922,事主马某收到显示号码为珠海市某市领导打来的电话,对方谎称有急事需要20万元,并让其将钱汇进指定账号。当天马某先期汇进5万元人民币,发现受骗后终止继续汇钱。珠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获悉情况后,立即查询、冻结该账号,但汇进的5万元仅十几分钟即被取走。通过大量的侦查工作,珠海市公安局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万、黄某晓、李某海、邵某松、王某波、周某平、林某余、邵某华。

  经审讯,上述犯罪嫌疑人交代在200810月至20091月期间,合伙进行电话诈骗,先后冒充药厂主任、退休干部、市委领导等成功作案四起,骗得赃款人民币28.3万元。

  ()东莞市53万元特大电话诈骗案

  今年219日,东莞市居民韩某接到自称为该市某镇政府领导的电话,称其正在外地开会急需用钱,提出向韩某借钱,韩某先后三次被骗33万元人民币。事主刘某、黎某被该团伙以同样的方式各骗去10万元人民币。

  接报后,东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2.19”电话诈骗案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勇、杨某东、陈某盛、谢某军等人(均为电白籍无业人员),当场起获一批用于作案的各类银行卡共494张。同时,珠海市公安局抓获了同案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松、王某波(涉及另一起电话诈骗案)。经审讯,上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今年2月初,谢某军、邵某松、王某波等人商量用电话进行诈骗,由谢某军通过互联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一李姓男子购买了东莞市部分乡镇领导的电话清单及提供改号服务。今年219日,谢某军与李姓男子联系,由该男子通过网络改变来电号码显示,由邵某松、王某波拨通电话清单上的号码,冒充东莞市某镇领导的身份,以正在广州市开会或办事,急需用钱为由,进行诈骗。当天,王某波诈骗了韩某人民币33万元、邵某松诈骗了刘某、黎某各人民币10万元。

  ()中山市特大电话诈骗案

  220日上午,中山市公安局三角镇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在三角镇东润华庭小区一个电话诈骗的窝点成功抓获苏某成(男,34)4名犯罪嫌疑人,当场缴获丰田小汽车1辆以及诺基亚手机53台,动感地带手机卡46张、手机充值卡254张,印有电话号码、机主姓名及地址的纸张100余份,银行账号10个。经过进一步侦查,又发现该犯罪团伙在中山市黄圃镇、南头镇2个窝点。226,专案组迅速采取抓捕行动,分别在黄圃镇、南头镇抓获范某强(男,20)、许某平(男,28)12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小车一辆以及作案电话、银行帐号、机主资料等物品一批。经审讯查明,该犯罪团伙纠集电白籍社会闲散人员,由杨某德(男,23岁,广东电白县人)提供电话、电话卡和大量事主的资料(包括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打电话谎称是事主的熟人或朋友骗取信任后,再打电话给事主称其因嫖娼、出车祸或家人得急病等为由,要求事主将钱转到其提供的帐号实施诈骗。(潘爱斌 李喆 谢联胜)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