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量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4-06-13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诈骗律师访谈录之诈骗量刑、案例


   
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6)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诈骗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
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
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
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罪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罪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
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
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
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
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
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
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
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案情:一、20083月至11月期间,王xx以帮助杨××购买鹤壁xx技术学院土地的名义,先后九次共骗取杨××93.73万元。 二、20072月至20089月期间,王xx以帮助闫××的儿子找工作为由,先后六次共骗取闫××6.9万元。

审理:当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09727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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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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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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