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访谈录之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案例
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2档刑期,一个是数额大,在7年以上至无期并处罚金;一个是数额较大,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以下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非法持有毒品的量刑标准
(一)数量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2档刑期,一个是数额大,在7年以上至无期并处罚金;一个是数额较大,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数额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2.氯胺酮、美沙酮
3三唑伦、安眠酮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2.氯胺酮、美沙酮
3.三唑伦、安眠酮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二)含量折合问题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对贩毒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近年新型毒品增加,海洛因掺假频繁,纯度越高危害越大却是不争的事实。论处对大量掺假与高纯度贩毒同等处罚,表面上严惩,实则有失公正,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故而有必要对以下两种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鉴定并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1、有证据证明掺假明显的。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乱,应对其毒效、含毒量鉴定,并参考交易价格,决定适用的刑罚。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例
■分歧
在本案中,沈某购买了
■评析
从表面上看,本案的分歧在于对沈某的定罪,而事实上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对证据的认定对本案证据的审查判断会形成不同的心证,何谓“心证”?内心确信之意。与之相连的是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指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的大小及其如何运用,法律不做预先规定,而由法官秉诸“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规定自由心证原则,在理论上有的学者对该原则也持排斥和否定的态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院审判,必然包含有以法规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这样的三段论推理形式,这是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而要认定案件事实,则需要控辩双方将收集的证据提交法庭,以论证其诉讼主张或者阐明案件事实,法官在控辩双方举证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自然科学知识、经验法则、逻辑规则等对控诉方或者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及分析、判断,看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而对其作为定案根据、对系争事实能否起到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作出确认,最终依据已经审查核实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和确定。
由于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主要受到如下因素的影响:(1)控辩双方提供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证据是法官认识案件事实的基础。控辩双方充分举证,所举证据具备证据能力,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认识案件事实。(2)法庭调查证据的方式和控辩双方辩论能力。调查证据的结果以及法庭辩论的内容是促成法官心证的主要资料来源,因而在法庭调查证据和控辩双方辩论环节中,控辩双方对证据出示的方式、顺序、法官调查证据的方式、控辩双方对证据证明力的论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阐释、对庭审辩论技巧的运用等都会直接影响法官认证的形成。(3)处理本案的法官的审判经验和理性程度。法律是一门艺术,它要求长期的研究与经验,之后才能了解它,运用它,从这个角度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但法律的适用比法律本身要复杂得多,因此不仅需要经验而且需要理性,因此法官思维的严密性、知识结构的合理性、对社会观察的敏锐性(包括社会发展的趋势、传统文化、民众的心理的把握等)有助于法官在经验的基础上不断锤炼,提高对证据的甄别能力。(4)被害人、被告人、证人的可信度和社会形象。对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甄别,一方面依靠与其他证据的印证,而被害人、被告人、证人自身的可信度和社会形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其证言的采信。(5)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所谓证明标准也称证明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或者标准。这个因素很重要,因为法官的内心确信是一种主观状态,为保障诉讼公正,则必须制定一个衡量法官内心确信度的标准,这个标准就像一把尺子在衡量法官的内心,只有达到这把尺子要求的尺度,法官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决。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所要求达到的标准,一般而言,英美法系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大陆法系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我国法律则规定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学者又将这一证明标准细化为:据以定罪的证据具有关联性;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证据在整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对法官认定证据之形成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主要是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运输毒品的行为必然有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形存在,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本质区别主要有二:(1)运输毒品的行为使毒品在空间上发生了转移,即行为人通过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2)运输毒品的行为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有关联,这种关联性主要体现为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为目的运输毒品或者运输毒品行为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中的一个环节。据此,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沈某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沈某在青岛购买了毒品并有贩卖的目的。检察机关为证明沈某在青岛购买的毒品,提供了沈某在公安机关承认自己前往青岛购买了毒品的供述,以直接证明沈某的毒品的购买地在青岛,还利用其他间接证据,例如汇款凭证、沈某往返北京市与青岛之间的车票、
再看关于证明沈某购买毒品的目的证据,除了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外,在沈某住所搜查到的用于称量毒品的小秤一个(经鉴定秤盘残留有微量海洛因)以及10包袋装海洛因。这三项证据联系起来似乎可以证明沈某有贩卖海洛因的目的,但是沈某向法官提供了其吸毒证据,以及提供了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偶尔为其他瘾君子朋友提供毒品,但并不牟利,因此证明沈某购买毒品以供贩卖的证据不足。
综合以上证据情况,在法官的心中,可以确信的是沈某确实购买了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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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