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量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4-06-10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贩卖毒品律师访谈录之贩卖毒品量刑、案例

 
 根据法律规定和我的辩护经验,贩毒属于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其量刑以贩毒的数量为依据。具体结果,还要看具体案情和律师辩护情况。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可以进一步联系。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贩卖毒品律师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五条 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一、案情简介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贩卖毒品

    20094月初,被告人陶某某、陈某、代某等三人,筹集了900多万元毒资,通过他人交付给缅甸籍毒犯玉某(缅甸人),从其手中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82万片(总计净重74150)。双方约定由玉某将毒品从缅甸运输至中国的景洪市交给陶某某派去的接货人张小平等四人,准备由张小平等人将毒品藏在一台大型挖掘机中运输至湖北武汉。由于公安人员提早获知线索,玉某指使的手下岩某(缅甸人)将毒品运输至距离景洪40多公里的勐海县城时即被查获。后岩某配合公安人员联系接货人张小平谎称交货,从而使公安人员顺利抓获了张小平等人。陶某某在湖北坐镇指挥,得到消息后即逃跑,2011年在公安部“清网行动”中被抓获。

     二、办案过程:

     201112月,我所接受本案主犯陶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赵兴祥律师担任陶某某的辩护人。经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律师认为虽然指控陶某某是幕后老板。但证明其付款的证据不充分,遂提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其构成运输毒品罪,无法证明其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如果构成运输毒品罪,则成立犯罪未遂。在法庭开庭时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从本案毒资由谁支付、毒品将来归属、行为本身的性质这三点来判断,被告人陶某某只构成运输毒品罪,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2、本案查获的毒品还处于缅甸卖家的控制之下,尚未运到交易现场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之后是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将准备接毒品的张小平等人抓获的。这一情节使得本案购买毒品的毒贩购买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无法得逞,因此本案被告人陶某某属于犯罪未遂等五点。

律师的部分质证意见及主要辩护意见获得法庭的采纳。法院认为,陶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陶某某贩卖毒品罪罪名不当,予以更正;陶某某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判处了陶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三、办案体会:

    本案涉及两个关较疑难的法律问题:未遂和罪名认定。这也是两个关乎当事人生死的问题,如果认定未遂,则当事人则生,既遂则死。而毒品犯罪的未遂与既遂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着“成交说(又称“契约说”)、卖出说或交易行为完成说、实行行为说、转移说、出手及控制说、进人交易说、买入说、以贩卖的目的持有说”等多种不同的观点。实务界也长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判决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举个例子,前两年较常见的特情引诱犯罪,虽然法院判决都比普通毒品犯罪案件要轻得多,但轻处的理由有的就认定为未遂,有的就没有认定。甚至一段时间认定为未遂,一段时间又没有认定,比较混乱。

    赵兴祥律师全案分析后认为,本案的毒品虽然运输到距离交易地点还有40余公里的勐海就被公安半途给截获了。之后实际上是公安人员化妆为毒贩与陶某某派去接货的张小平等人进行毒品交接。事实上张小平等人接毒品的行为已因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变得不可能实现了,认定未遂应当没问题。但进一步分析本案则发现难度不小,因为如果罪名被认定为贩卖,则因为谈妥了交易且付了款。虽未进入交易现场但不管按哪一种学说及审判标准都要认定为既遂了。

    因此本案犯罪未遂观点辩护的成功,取决于罪名应定为运输。而结合案卷材料分析,虽然有证据证明是陶某某指挥张小平等人去接毒品,报酬也从陶某某处获得。但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陶某某出过毒资及最终占有毒品,即不排除其身后有更大的毒犯。因此律师首先从罪名上入手,先分析本案应为运输毒品罪,进而论述在运输毒品罪罪名之下本案应成立未遂。通过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向法院提出被告人陶某某仅为运输毒品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已经对因特情介入,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这一客观现实予以肯定。但特情介入前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实施完成,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标准。本案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引导法官将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定性为运输毒品,区别于贩卖毒品,被告人在特情介入前犯罪行为还未实施完成,而特情介入导致犯罪行为的完成已经不可能实现,最终使得被告人的犯罪形态定性为未遂,得到了大幅的减轻处罚。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列明相应条款及引用的条款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