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非法经营罪律师访谈录之网络“六合彩”非法经营罪量刑、案例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中,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明知他人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进行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交结投注款、提供经营场所的,以非法经营罪共犯论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为诱饵,收取投注款后携款潜逃的,以诈骗罪处罚;如因赔率高无力支付或被司法机关查处而携款潜逃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与“六合彩”投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构成犯罪,同时直接或指使他人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与“六合彩”投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对充当“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保护伞”,构成共犯或其他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参与购买“六合彩”投注的人员,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但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对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劳动教养。
对下列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1、拒不交待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的;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3、曾因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4、犯有数罪的;5、具有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的行为发生在
案例:非法经营罪之“六合彩”辩护及缓刑技巧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是否缓刑。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人乙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龙湾区瑶溪街道某村以“六合彩”形式接受他人投注滨江每期“六合彩”投注及盈利情况与上家被告人甲某进行结算,被告人已某抽取投注10%作为报酬。经查,被告人甲某、已某以“六合彩”形式接受他人投注51期,投注额累计31721元以上,盈利18243.5元。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审查起诉。后经过开庭审理甲乙构成非法经营,刑期为某甲8个月缓刑1,某乙6个月。
本案律师作为被告人丙辩护人对本案工作如下:
1、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甲,并立即复印了证据材料及时了解被告人参与犯罪起因、经过、地点、报酬等要点;
2、在委托后到开庭前,共会见了5次被告人丙,将通案有了彻底的了解;
3、开庭辩论,本律师以罪轻辩护为主要辨点。
办理结果: 一审判决甲犯非法经营罪刑期为8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心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人在接受委托后,分析了案卷材料,假设如果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甲某犯非法经营罪,刑期为1-2年。
在多次会见以及翻阅大量案例和法规以后,本人发现被告人甲某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甲某非犯罪提议者,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2、本案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从轻处罚3、家庭情况及退赔情节。本人辩论阶段从以上角度详细进行了阐述。
本案另一重点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本案从赌博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并积极促成了退赃和罚款,可谓大大减小了惩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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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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