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温州取保
申请人:施XX,男,汉族,197XX出生,住浙江省温州。身份证号34292319XX。
电话:13XX
工作地址XX
申请事项:申请为犯罪嫌疑人XX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非法行医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温州市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羁押于苍南看守所至今。由于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涉嫌罪名非法行医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事情发生后,认罪态度好。而且,犯罪嫌疑人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综上,对犯罪嫌疑人XX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现XX的配偶XX愿意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作为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向贵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苍南县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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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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