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温州取保
发布时间:2014-04-20

取保候审申请书-温州取保

    申请人:施XX,男,汉族,197XX出生,住浙江省温州。身份证号34292319XX

    电话:13XX

    工作地址XX

    申请事项:申请为犯罪嫌疑人XX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非法行医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温州市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羁押于苍南看守所至今。由于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涉嫌罪名非法行医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事情发生后,认罪态度好。而且,犯罪嫌疑人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综上,对犯罪嫌疑人XX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现XX的配偶XX愿意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作为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向贵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苍南县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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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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