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系一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车主,未取得车牌。2011年4月,在明知王某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雇用王某驾车。同年12月,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混凝土,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相对行驶的一辆面包车相撞,造成面包车乘坐的5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地受损。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意见:对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对车主刘某是否负刑事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犯罪。本案事故的起因是王某的违章行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如果把车主刘某雇用王某的行为认定为“指使”,属于刑法所禁止的类推解释。刘某明知王某无证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刘某只应承担作为雇主的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在没有取得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车牌的情况下,明知王某没有驾驶证还雇用其开车。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案发时该车辆正在运输混凝土,属于生产过程,应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造成重大死亡事故,应认定交通肇事罪,同时还应承担作为雇主的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刘某雇用王某开车的行为与造成的事故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刘某明知王某没有驾驶证还雇用为其开车的行为属于此条款中的“指使”。原因如下: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禁止无证驾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驾驶者驾驶能力不合格进而造成交通事故,刘某理应预见雇用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特种车辆可能造成的后果,但仍雇用无证的王某为其开车,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最终王某正是因为驾驶经验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5人死亡的惨剧发生。因此刘某的雇用行为与造成的事故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车主刘某应负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作为雇主的民事责任。
转引自检察日报(作者:全自先 刘潮杰)
★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欢迎访问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http://www.wzxb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