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7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龙某纠合江某、乔某、王某、李某、熊某、陈某、林某等人,预谋以“卖茶叶”为幌子拦截过往司机劫取钱财。龙某安排江某、乔某“卖茶叶”,其他人负责拦车并威胁,而后分别准备好茶叶、匕首等事宜。当晚21时许,他们在一路口将施某驾驶的一辆大货车拦停,乔某至车门前向施某“卖茶叶”,施某拒绝购买,江某持刀上前对施某进行威胁,施某见状被迫交出现金104元,乔某将一包花8元买来的茶叶丢给施某,随后他们逃离现场。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行为如何定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总体看系强迫交易,因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从预谋、准备到拦车、暴力威胁,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客观行为上看,被告人是向被害人卖茶叶,在被害人拒绝购买时,被告人才拿出匕首威胁,在被告人迫使被害人拿出104元现金后又将茶叶丢给了被害人,其行为表现类似于强迫交易;但从主观罪过上讲,被告人在预谋时就形成了抢劫的共同犯罪意图,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不一致的情况下,对犯罪定性是应侧重主观还是客观,抑或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找出二者内在的统一性?
主、客观相统一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既符合实践的要求,也符合刑法的精神。该原则虽未明文规定在我国1997年刑法的总则当中,但长期以来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都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为我国刑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领域所普遍接受。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基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可能相互分离而产生,强调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同时考虑犯罪的主、客观两个方面,并注意二者是否统一于犯罪行为之中,是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一原则能有效防止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相分离时,只根据其中一个方面追究刑事责任(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的片面性,使刑事责任的追究更趋合理。
从本案案情及证据进行分析,被告人龙某等人在预谋时就明知“卖茶叶”只是借口,也明知龙某提议的“卖茶叶”就是抢劫,所以预谋时就达成了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强买强卖商品;在客观行为上,被告人江某拿出匕首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现金,其间完全没有提及茶叶的价格等问题,由此也可以推及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强迫交易的目的。
另外,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是行为人是否从事该种经营活动营利并有一定的交易发生。综合分析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强卖茶叶只是幌子,被告人并没有要以强迫交易达到营利目的,而是直接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索被害人的钱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本案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而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转引自人民法院报(作者:谭辉 喻丹 单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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