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刑事判决书
(2011)甬东刑初字第 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宁波某某宾馆某某水会股东,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
辩护人颜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宁波某某宾馆某某水会经理,家住浙江省---------------。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
辩护人蒋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宁波某某宾馆水会主管,家住浙江省奉化市----------------。因犯盗窃罪于
辩护人马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某(化名吕某),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宝清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宁波某某宾馆某某水会公关经理,家住黑龙江省----------。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辩护人山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8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宁波某某宾馆某某水会领班,家住安徽省阜阳市--------。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宁波某某宾馆某某水会领班,家住浙江省遂昌县-------------。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7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宁波某某宾馆某某水会服务员,家住江苏省扬州市----------------。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辩护人葛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彩某某(冒名王乾),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于甘肃省秦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宁波某某宾馆某某水会服务员,家住甘肃省秦安县-----------。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8年5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宁波某某宾馆某某水会收银员,家住浙江省天台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宁波某某宾馆某某水会收银员,家住浙江省天台县-----------。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辩护人陈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7年12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宁波某某宾馆某某水会收银员,家住浙江省象山县------------。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辩护人刘兵,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夏某某、吕某某、张某某、巫某某、魏某某、蔡奎奎、戴某某、金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1.书证:罚款单、记账单、日报表、考勤表、营业用品统计单、通知、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海泽、黄秀利、龚大庆、尹维勇、张奇、杨金良、田红中、王曾、石慧、成章、陆丹、解晓丽、舒伍伍、赵智、王国丽、张洋、刘发琼、李苏明、代雨鑫、王芯、廖淳芝、刘娜、张静、郭甜、陈浩、沈贤承、吴坚、鱼国平、周潜凯、陈建祥、朱耀斌、张乾、吴斌、沈建波、陈浩、江政华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夏适熊、下珂琦、吕某某、张某某、巫某某、魏某某、蔡奎奎、戴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无视国法,在某某水会内长期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采用经人介绍、招募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夏某某、吕某某、张某某、巫某某、魏某某、蔡奎奎、戴某某、金某某明知某某水会内长期从事卖淫活动,仍提供相应帮组,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夏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颜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主观方面并无明确的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刘某某在客观方面并无明显积极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无任何犯罪前科。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某某辩称,其只是经理,不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辩护人蒋某某、郑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夏某某仅是工作人员,并非合伙人、股东或者老板,被告人夏某某在“某某水会”无决策权,被告人夏某某主观故意较轻,社会危害较小,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马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根据
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山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知罪、悔罪的表现。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巫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葛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魏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是看监控器,但被告人魏某某的主要工作是搓背、修脚,看监控器是兼职,是老板安排的,并没有因此获得额外的收益。被告人魏某某已提出辞职,有纠错的行为,主观恶性极小。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态度好。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才奎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陈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高人金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忠的地位、作用小、被告人金某某是触犯。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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