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害人虽然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该财产仍然由被害人占有时,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窃取该财产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情
2012年8月中旬,涂孟华经朋友谢晨晖(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姜慧慧、邓肖锋。姜慧慧、邓肖锋以成立衢州市义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需要200万元注册资金为由向涂孟华借款,并口头承诺完成验资后给予报酬。
次日,姜慧慧、邓肖锋用上述钱款购买轿车、手机等物品及其他消费。其中,姜慧慧购买了黄金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枚、苹果手机一部、以女友邱琴的名义购买了大众CC轿车一辆;邓肖锋以女友祝燕薇的名义购买了宝马轿车一辆、苹果手机一部。
姜慧慧、邓肖锋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诉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
柯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慧慧、邓肖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款成立公司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姜慧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肖锋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姜慧慧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款及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已被扣押,部分已发还被害人,相应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柯城区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姜慧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二、被告人邓肖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三、随案移送的项链一条、戒指一枚、手机三部、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扣押的宝马轿车一辆、大众CC轿车一辆及冻结的被告人姜慧慧的存款6万余元、被告人邓肖锋的存款6.7289万元,均发还被害人涂孟华。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邓肖锋上诉称,其系初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等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证据,以证明上诉人邓肖锋及原审被告人姜慧慧确实准备成立公司,并非虚构事实,不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改判。
公诉机关认为,姜慧慧、邓肖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但定性不当。建议依法改判。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邓肖锋及原审被告人姜慧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邓肖锋、姜慧慧将被害人涂孟华的钱款肆意购买轿车、手机、项链等贵重物品的行为,已足以反映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故意。关于邓肖锋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在邓肖锋、姜慧慧向涂孟华提出借款用于注册开办公司后,涂孟华虽主动将200万元钱款分别存入邓肖锋、姜慧慧二人的账户,并由二人转入公司验资账户,但这一过程始终处于涂孟华的监督之中。并且,涂孟华为了避免钱款遭受损失,还直接保管了能使钱款从验资账户中顺利转出所必需的进账单、银行卡等资料。因此,涂孟华在其所保管的进账单、银行卡等资料被盗之前,并未丧失对钱款的实际控制。邓肖锋、姜慧慧二人系通过秘密窃取被害人所掌握的进账单、银行卡等资料,最终取得了对被害人钱款的实际控制。故邓肖锋、姜慧慧二人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行为系盗窃而非诈骗,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姜慧慧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邓肖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姜慧慧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款及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已被扣押,部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损失,可对邓肖锋、姜慧慧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定性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本院就定性予以纠正,但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衢州中院判决:一、撤销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项,维持第三项;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肖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三、原审被告人姜慧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本案案号:(2012)衢柯刑初字第602号;(2013)浙衢刑终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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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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