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的量刑及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高法、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立案追诉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六)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释义])
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劳动教养……在昨日召开的全省禁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六合彩”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中,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明知他人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进行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交结投注款、提供经营场所的,以非法经营罪共犯论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为诱饵,收取投注款后携款潜逃的,以诈骗罪处罚;如因赔率高无力支付或被司法机关查处而携款潜逃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与“六合彩”投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构成犯罪,同时直接或指使他人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与“六合彩”投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对充当“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保护伞”,构成共犯或其他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参与购买“六合彩”投注的人员,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但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对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劳动教养。
对下列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1、拒不交待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的;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3、曾因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4、犯有数罪的;5、具有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构成犯罪的,以赌博罪处罚。持续发生在2005年5月13日前后,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对于取保候审的条件,《意见》称,对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取保候审措施难以落实的异地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有较大人身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而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患有严重疾病等法定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具体的量刑是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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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