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下“六合彩”赌博如何定罪
对非法开设地下“六合彩”赌场,私下接受他人投注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以赌博罪来批捕处理。涉案金额高的,既符合刑法中“赌博罪”构成要件,也符合刑法中“非法经营罪”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之规定。根据刑法理论的“法条竞合”原则,检察机关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即“非法经营罪”来批捕。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当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本案中,根据刑法规定,如果犯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犯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情形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检察机关遂作出上述决定。
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劳动教养……在昨日召开的全省禁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六合彩”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中,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明知他人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进行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交结投注款、提供经营场所的,以非法经营罪共犯论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为诱饵,收取投注款后携款潜逃的,以诈骗罪处罚;如因赔率高无力支付或被司法机关查处而携款潜逃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与“六合彩”投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构成犯罪,同时直接或指使他人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与“六合彩”投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对充当“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保护伞”,构成共犯或其他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参与购买“六合彩”投注的人员,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但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对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劳动教养。
对下列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1、拒不交待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的;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3、曾因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4、犯有数罪的;5、具有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构成犯罪的,以赌博罪处罚。持续发生在2005年5月13日前后,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对于取保候审的条件,《意见》称,对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取保候审措施难以落实的异地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有较大人身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而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患有严重疾病等法定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具体的量刑是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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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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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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