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一、非法经营食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四、非法经营出版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图书2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 (盒)以内的,为罚金刑;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 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为拘役刑;非法经 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图书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 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 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劳动教养……在昨日召开的全省禁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六合彩”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中,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明知他人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进行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交结投注款、提供经营场所的,以非法经营罪共犯论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为诱饵,收取投注款后携款潜逃的,以诈骗罪处罚;如因赔率高无力支付或被司法机关查处而携款潜逃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与“六合彩”投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构成犯罪,同时直接或指使他人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与“六合彩”投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对充当“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保护伞”,构成共犯或其他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参与购买“六合彩”投注的人员,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但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对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劳动教养。
对下列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1、拒不交待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的;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3、曾因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4、犯有数罪的;5、具有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利用“六合彩”收受投注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构成犯罪的,以赌博罪处罚。持续发生在2005年5月13日前后,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对于取保候审的条件,《意见》称,对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取保候审措施难以落实的异地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有较大人身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而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患有严重疾病等法定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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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