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12-22

浙江省关于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发布者:温州刑辩律师网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张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司财务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往哪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即使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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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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