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如何在商品房交易中防范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09-07-13

 

目前,在商品房交易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的纠纷愈演愈烈,一方面是因为购房者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健全起来;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历时较长,需要的资金量大、融资渠道又非常单一(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受市场因素、自然条件的影响非常大,这一切都导致了销售环节在整个房地产开发流程中的主导地位,这几乎是开发商回收资金的唯一途径,因此,商品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可能引发购房者集体索赔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根据在实际工作中所处理的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因购房和交房所发生纠纷的一些经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在以下列举了开发商经常会遇到的几类法律风险及相关对策:   

一、     销售广告构成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

销售广告是否当然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的问题始终是引发开发商与购房者纠纷的焦点问题。绝大多数开发商在销售策划时都会出于商业运作上的考虑而在销售广告中对楼盘的优势及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夸大,如果所有销售广告中的承诺都将成为合同的内容,显然对开发商是非常不利的。现实中就已经发生了购房者以销售广告有虚假承诺嫌疑为由向开发商索赔的事宜,在业界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作为合同内容的前提条件有两个:(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举例说明,某一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载明,其所售楼盘中有露天游泳池、网球场和篮球场。广告中对游泳池的具体说明是:“不规则形状的游泳池,孩子铃儿般的笑声与灿烂的浪花在这个写意的空间里尽情碰撞;24小时恒温可令您充分感受嬉水的快乐。”对网球场、篮球场的说明更为含混:“给您一方展示矫健身姿的空间。”后来,由于项目规划发生变更,游泳池、篮球场和网球场的许诺无法如期实现,购房者便以此为由要求开发商退房和赔偿损失。这样的广告显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一般而言,上述说明算不上是对于游泳池、网球场、篮球场具体的、确定的说明,而且开发商也未在销售广告上对上述设施作出任何具体的承诺。因此,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关于网球场和篮球场的说明并不具备司法解释第三条第(1)个条件。至于上述销售广告中对设施的描述是否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即符合司法解释第三条第(2)个条件的规定。笔者认为任何一个有理智的、正常的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均不会受到上述广告中对设施含糊不清的描述的重大影响,而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而且开发商的上述广告也不会对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

 

但需要提醒开发商的是,由于上述两个条件的主观性特点,对于如何判断“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以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均没有规定具体的客观标准。一旦发生诉讼,如何判断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上述规定的理解,也就是说法官在这一点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排除法官认定上述销售广告中的说明是合同组成部分的可能性。因此,开发商在这一点上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有关楼盘的销售以及定价并非依赖于上述广告中的表述,同时有必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广告宣传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等内容。但一定要注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对广告中容易引起纠纷的内容(如上述游泳池等设施)做明确的约定,否则,极可能会造成因合同约定不明,即以广告的说明为要约的不利后果。

二、     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往往存在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即有些潜在的质量问题往往在验收以及交房时无法察觉,要等到住上一段时间,购房者才会察觉。这时候,就会引发纠纷,有的购房者会提出退房和高额赔偿金的要求。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建设部所制定的示范性的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是目前所普遍采用的合同文本)第16条约定:“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由此可见,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对上述质量问题免费为购房者进行及时维修,若因此给购房者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在此情况下,购房者负有对其所受损失进行举证的义务。鉴于通常情况下,购房者很难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开发商承担的主要还是维修责任。另一方面,开发商还可就房屋质量问题向施工企业进行追偿。

但需要提醒的是, 对于未达到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程度的质量问题,并不构成退房的条件。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换句话说,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质量问题均不构成退房条件。

      三、房产证逾期的风险防范

 房产证的办理也是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

根据上述规定,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显然应优先适用。那么,如何在合同中尽量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呢。

其实,示范文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上述约定,开发商在办理产权登记方面的主要义务是“交付使用后多少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也就是说,只要开发商履行了向登记机关提交资料的义务,且购房者不能及时取得房产证并非开发商的原因,则开发商不需向购房者就此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可见,只要开发商证明其已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约定的时限内,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就可以对抗购房者关于房产证逾期办理的索赔了。当然,为了将风险降低到最低,开发商完全可以把时限确定得尽可能长一些,比如180日,甚至是365日,毕竟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强制性的时限

综上,在商品房交易领域,开发商和购房者的纠纷与冲突是难以避免的,对于开发商来说,防范商品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最重要的一个措施就是通过合理、合法的合同条款设计,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法律风险,这样,就可以使自己在未来的纠纷中处于主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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