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如何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审查与认定?---温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5

刑事诉讼中如何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审查与认定?---温州律师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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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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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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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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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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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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