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饿死女童”案今开审 孩子母亲被诉故意杀人---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09-17

南京饿死女童案今开审孩子母亲被诉故意杀人---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中新网918 备受关注的南京市江宁区饿死女童案今天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女童的母亲乐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有吸毒史

  2013621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在家中死亡,一名一岁,另一名为两岁。经法医鉴定,两个孩子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致死的依据。舆论普遍认为,两名幼童系因无人照管饥饿致死。

  当时,女童的母亲乐某已经两个多月下落不明,女童父亲李某当时因犯罪正在服刑。目前李某已刑满释放。

  南京警方透露,女童母亲乐某,22岁,有吸毒史,2012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部门治安处罚,后因哺乳期,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检察机关认为,乐某明知两个孩子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但直到621案发时都没有回家,导致两小孩死在家中,系疏于照料而酿成的悲剧。因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乐某刑事责任。

  被告人已怀孕或影响判决

  据当地媒体报道,621日晚间,乐某在一家汉堡店内被公安找到,发现时乐某竟然再一次怀有身孕。目前,乐某本人由于已经怀孕3个多月,正被监视居住在江宁某宾馆内。

  有分析指出,乐某怀孕,对其未来的判决也会产生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此外,也有分析认为,虽然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乐某提起公诉,但并不意味法院会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乐某很有可能会以遗弃罪、虐待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以何种罪名定罪将对量刑产生较大影响,刑法规定,遗弃罪的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

  有律师分析指出,乐某同时构成虐待罪、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想象竞合行为,实践中从一重罪处罚,即只定一个。

  争议焦点:过失还是故意?

  在检察院起诉书中,乐某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法律界人士指出,间接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间接故意杀人罪,一般量刑在10年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有律师指出,乐某是过失还是故意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别在于,过失是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而故意杀人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放任。

  律师进一步分析称,乐某有抚养保护的义务,其对于长时间隔离封闭孩子的行为,完全可以预见该行为的后果,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后果发生,但她却放任这个后果的发生,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外,有关人士分析,由于乐某已经怀孕,本案将出现判刑易,执行难的问题。有律师对此表示,由于被告人乐某还未判刑,如果实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予羁押,也就是住在家里或者法院指定的地方进行生产。但是,一旦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而刑期未满,则收回看守所羁押或收监执行。通俗地说,乐某在生产结束后,将继续回到监狱服刑。

  最后,乐某一旦入狱后,新生婴儿的抚养责任又应该由谁来承担?律师解释,孩子抚养可以交由其他监护人抚养,比如生父、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实在不行的情况下,孩子可以由社区或者村委会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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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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