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温州大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09-08

假冒注册商标罪---温州大律师网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⑴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

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⑴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5000件以上的

⑷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⑸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1、《刑法》213条;

2、最高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研字(199313

3、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9

4、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13号)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浙高法【2012325号 (2012119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2、客观要件

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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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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