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 刑 标 准 |
数额较大:个人50000元 单位100000元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个人200000元 单位500000元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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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个人1000000元 单位2500000元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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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集资诈骗500万或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300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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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刑法》192条;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浙高法发 (1997)7号; 3、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中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法发【2010】22号; 6、09年4月刑审工作会议 |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把握两点:①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即使行为人在集资时有夸大事实的行为,导致无力及时按约定归还集资款或返还红利的,属于集资借贷纠纷,不能以集资诈骗罪论处。②认定本罪时要注意集资数额是否较大,只有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集资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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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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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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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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