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温州刑事律师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的(1千元) 2、但对曾因盗窃、抢劫、抢夺受过刑事追究(包括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宣告无罪的)以及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数额较大的起点。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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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1万) 抢夺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利用行使的机动车抢夺的;(5)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6)抢夺无生活来源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财物的,造成被害人生活困难或自杀的。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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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8万以上) 抢夺数额50000万元以上不满80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利用行使的机动车抢夺的;(5)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6)抢夺无生活来源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财物的,造成被害人生活困难或自杀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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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刑法》第267条、269条;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32号 3、二院一厅《关于修改抢夺犯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和确定敲诈勒索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法(1999)32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 6、二院一厅《关于办理抢劫罪、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09)22号 7、09年4月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决定 |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认定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认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区别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应相当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即使用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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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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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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