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罪---
发布时间:2013-07-31

组织领导传销罪

《刑法修正案(七)》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为一个新增的条款被列入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将传销犯罪“塞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尴尬局面。……

量刑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定罪情节:30人以上不满100,同时传销层级3级以上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110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
2)骗取财物10万以上的;
3)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发生冲击执法部门等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1、《刑法》224条之一;

2、《刑法修正案(七)》2009228

3、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法发(201022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浙高法[2012]325号 (2012119

 

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区别

201057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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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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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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