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上诉和抗诉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3-06-22

刑事诉讼中上诉和抗诉的程序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

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及上诉期限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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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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